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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12-06 关注 

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6日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我市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

  第六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在“区政府(管委会)意见”栏上签注“同意推荐”字样后,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区政府(管委会)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视申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四)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经认定公布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一条 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所在地的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2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由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再纳入市监测范围。

  第十三条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近两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六、七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违法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六)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八)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九)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十)其产品在接受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十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后应及时告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确认后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 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珠海农水〔2018〕37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