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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1-12-13 关注 

《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珠府函〔2017〕127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帮助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于今年4月开始调研,7月正式启动《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制定工作。经参考广州、佛山、肇庆、杭州及宁波等城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做法,形成《办法》初稿,经向职能部门、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12月6日正式印发。


  一、制订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投身“双创”热潮,形成了一批成长迅速的科技型企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需求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和金融的密切结合对于创新发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2016年,我市作为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五个试点城市之一,在全省率先开展质押融资模式的探索,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池,基金规模4000万元,并制定了《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到目前为止,该基金自2018年起正式运行以来,累计完成认定项目13笔,全市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4.3亿元,在项目管理、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以及政策效益等方面均取得良好效果,基本达到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主要依据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

  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一是拓宽创新主体融资渠道。推动商业银行落实单列信贷计划和放宽不良率考核等政策,丰富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推动专利、商标质押政策互通,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财政补贴力度,完善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以帮助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为目标,参考了原《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行管理办法》体例构建体系,共7章26条。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部分,包括基金制定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条为基金架构部分,明确了基金规模、基金牵头部门、基金决策委组成及职责、基金管理人职责、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条件。

  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为扶持方向部分,规定了基金扶持方向、质押融资用途、风险补偿限额。

  第四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为运作方式部分,介绍了确定合作银行的决策流程、基金补偿范围认定流程、基金补偿条件及程序、资金追回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五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为项目管理部分,约定了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标准、合作银行义务、信息交流的具体内容以及基金收益的归属。

  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为监督管理部分,对专款专用、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约定。

  第七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为附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有效期、项目实施期限、解释权。


  四、主要特点

  《办法(送审稿)》吸纳了原《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结合工作实际,对合作机构性质、合作银行条件、基金补偿条件等进行了调整,有如下变化:

  (一)调整合作机构类型

  明确合作银行作为合作机构,并规定将来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基金补偿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合作银行机构对于风险较大的贷款项目,通常引入保险及担保机构进行风险共担。项目出现风险后,保险及担保机构的风险损失认定手续复杂,流程较长,不利于基金的高效实施和管理。另一方面,银行在保险、担保以及基金的多方加持下,风险大幅降低,存在为完成内部业绩指标而放宽准入标准,导致贷款资金支持项目质量显著低于应有水平的可能性。因此,为把控风险,本办法没有对保险及担保机构的角色进行强制规定相关内容,鼓励保险及担保机构参与,引导合作银行机构合理设计贷款方案,对是否引入保险及担保机构进行市场化判断。

  (二)拓宽扶持企业范围

  增加“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以及“入选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企业”等本土化指标,更符合和贴近本地企业实际情况。

  (三)推动更为市场化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评估

  为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公允性,本办法不再指定具体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引导合作银行机构自行对接相关机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调整完善基金运作方式

  取消贷款发放前基金管理人对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提高贷款项目的决策效率,进一步调动合作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