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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表于:2019-11-29 关注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实现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两翼齐飞,加快科技创新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科技、教育、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建立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教育基地以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将科普资源共享和服务作为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基础建设的着力点,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三条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共同认定命名。省科协和省科技厅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地的市科协和市科技局(委)协助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和非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

  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固定场所、展品为主要依托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教育基地,包括: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如各种综合性、专业性科技场馆,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等;依托各类教育、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生产线等。

  非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不以实体场地和展品为主要依托,而主要以网络、广播、电视、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普报刊、自媒体、科普作品创作基地、科学传播培训基地、科教广播电视频道等。


  第二章 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评估和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协负责。省科协负责开发的“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地图管理平台”是对基地实施管理的信息化平台,为基地提供便捷的科普服务、科普活动信息推送、基地推介、互动体验等服务。

  第六条 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需定期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防灾减灾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全省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广东科普嘉年华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非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需定期开发科普文章、科普音视频、科普广播电视节目等,并面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通过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科普基础设施等工程,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与执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 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图 书、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或网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结合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双创周、科普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等主题活动,定期开展科普活动,特别是在全国科普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全省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广东科普嘉年华等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科普活动。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科协和市科技局(委)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联盟平台组织各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各类科普游活动。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研究和宣传工作,积极利用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地图管理平台发布基地简介、宣传材料、科普活动预报、科普活动总结和报道等,并在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地图管理平台提交当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要设立联络组或联络员,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及时反馈和沟通科普活动工作情况,并接受省科协、省科技厅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级以上市科协或科技局(委)、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有关省直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省科协、省科技厅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建立工作方式与机制。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大投入力度,培育、建立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创新科普资源环境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发动公民参与科普活动。

  第三章 支持与奖励

  第十六条 省科协、省科技厅将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活动,提高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基地间的互动合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省科协、省科技厅维护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省科协、省科技厅将择优资助科普教育基地开发和共享优质科普产品。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评估与撤销

  第十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应参加复核,省科协、省科技厅通过查阅科普工作总结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的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复核发现不能很好发挥科普基地作用或存在其他不完全符合科普基地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一年后经实地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不接受省科协、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5.不参加科普教育基地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或复核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6.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不符合科普基地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仅代表科普工作成绩和荣誉,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售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用于宣扬反动迷信言论、欺骗误导公众、谋取不当得益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和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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