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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2-14 关注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银行续贷难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8〕98号)以及《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工信〔2019〕53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在金湾区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转贷专项资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由区财政资金分期统筹安排。

  第四条 转贷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循环使用”的原则。

  (一)资金专款专用。转贷专项资金实行专用账户、封闭运行和规范化管理,并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责任,保证资金安全。

  (二)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单笔转贷专项资金金额不超过500万,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0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足额回拨,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做到高效循环使用。

  

第三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转贷专项资金职责分工

  (一)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转贷专项资金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管理机构、贷款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负责转贷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工作,落实转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安排转贷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划拨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转贷专项资金,协助区金融服务中心加强对转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指定国企为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接受区金融服务中心对转贷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转贷专项资金的日常运营,制定合作银行标准,确定最终合作银行。建立与贷款合作银行的联系机制,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转贷专项资金结算账户,专门用于转贷专项资金的划拨与回收,定期编制转贷专项资金运营情况报告。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成立(金湾区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限,或能按内部审批权限为金湾辖区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

  (二)愿意为使用转贷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转贷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转贷专项资金安全。

  (三)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四)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转贷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管理机构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六)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转贷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得因此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七)不得就转贷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外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章 适用企业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金湾区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诚信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涉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项目企业)。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转贷专项资金、承诺发放续贷资金和承诺无条件清偿转贷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三)企业提出申请使用的转贷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类贷款的续贷。

  (四)获得扶持资金的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

  (五)申请转贷专项资金的企业符合国家、省、市和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第六章 资金使用流程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转贷专项资金前预先缴纳3日的费用:资金使用3日及以内的,按日服务费率0.2‰收取,不足3日按3日计算;超过3日的,超过部分按日服务费率0.3‰收取,根据实际使用日数收取费用。

  第十条 转贷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一)项目申请。申请企业原则上应于贷款到期前30日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按照合作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二)银行初审。合作银行负责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转贷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同意续贷书面材料,并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管理机构进行复核。

  (三)项目审批。管理机构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区金融服务中心审定备案,完成项目审批。

  (四)费用预缴。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通知企业预先缴纳3日的费用至管理机构结算专户。

  (五)放款确认。预缴费用后,管理机构将材料反馈给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办理续贷手续,并书面通知管理机构放款时间、放款金额和放款账号。

  (六)资金发放。管理机构收到通知后,向合作银行结算专户转入资金,并将结算专户中的资金打入合作银行指定专用还款账户,资金到账后,合作银行立即扣款偿还贷款,完成转贷专项资金的发放。

  (七)资金收回。合作银行发放新贷款后,应在1日内直接从申请企业账户划转出转贷专项资金的金额至放款合作银行结算专户,完成转贷专项资金的回收。

  (八)费用结算。管理机构完成转贷专项资金回收后,应在3日内与申请企业根据收费标准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九)材料归档。转贷专项资金收回后,管理机构及时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十一条 费用分配。转贷专项资金的收益包括服务费和转贷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管理机构从每笔业务中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转贷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上缴国库。根据要求若项目停止运作后,转贷专项资金原路返还。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区金融服务中心每年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转贷专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由管理机构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送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转贷专项资金发放金额、资金余额、申请企业、费用明细、发放日期、到期日期等内容。当转贷专项资金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管理机构要及时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管理机构应明确绩效考核目标,做好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和结果运用。定期对合作银行的合作情况进行筛查,如合作银行超过6个月未开展过转贷业务,管理机构暂停与该合作银行的合作,存放在该合作银行的转贷专项资金转出该银行。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转贷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合作银行未按约定将企业使用的转贷专项资金全额归还的,由管理机构对相关合作银行给予预警提示1次(提前向管理机构报备且资金未有发生损失的情况除外),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区金融服务中心。

  (二)预警提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同一合作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2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3个月。同一合作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3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12个月。

  (三)当转贷专项资金在约定到期日后1个月仍未足额收回时,合作银行应无条件立即归还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要求合作银行限期履行逾期还款的赔偿责任,确保转贷专项资金足额安全收回。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转贷专项资金的,不再受理其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因申请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转贷专项资金及资金服务费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不再受理该企业在区内的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三)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转贷专项资金方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申请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转贷专项资金的。

  3.挪用申请的转贷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转贷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5.恶意误导致使申请企业不敢使用转贷专项资金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转贷扶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转贷专项资金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