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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斗府办〔2019〕10号
各园区,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斗门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珠海市斗门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培育,加大本区金融要素供给,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珠金〔2019〕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落实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工作。
第四条 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从每年安排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区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年度机构落户和企业上市(挂牌)情况,提出相应预算方案,报区政府申请专项资金使用额度。
第五条 奖励使用范围
(一)机构落户奖励范围。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斗门区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国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交易中心(所)等金融类机构。
(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范围。
1. 境内上市挂牌。拟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挂牌)公司或拟上市(挂牌)企业,其上市(挂牌)主体须在珠海市斗门辖区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
2. 境外上市。
(1)注册地在我区、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2) 通过将我区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我区注册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区注册企业的,可以申领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我区注册的企业。
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证券交易所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所称“企业挂牌”,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
第六条 支持形式和类别
(一)机构落户奖励。
1. 对落户于斗门区,在斗门区内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到位)的,可以分期申请落户奖励。
2. 对落户于斗门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交易中心(所)等金融类机构,按照不超过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办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到位)的,可以分期申请落户奖励。
3. 对首次在斗门区设立、税务征纳关系在本区的银行支行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奖励;对首次在斗门区设立、税务征纳关系在本区的保险支公司以上、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上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开办奖励。
(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 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IPO上市的: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2) 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40万元。
(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2.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新三板”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新三板”企业挂牌后已获得奖励资金,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企业在境外上市成功,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企业在区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的,视同改制上市,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
5.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我区的,按再融资金的1‰进行奖励,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6. “新三板”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额投放在我区的,按再融资金(除做市部分)的1‰进行奖励,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
7. 对在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可转债或增发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直接融资额最高不超过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按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核准与申领程序
(一)奖励由机构或企业向区金融服务中心自主提出申请。
(二)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组织区科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园区和镇(街道)等单位联合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核。
(三)奖励经区政府核准后,由预算单位按照规定划拨至机构或企业银行账户。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注册。申报单位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进行注册并完善本单位基本信息。
(二)网上申报。机构或企业申领奖励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网上申报项目截止时间分别为当年3月31日和8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可顺延到下一批次。项目申报人登录系统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后,选择斗门区,根据提示填写信息,上传申报材料。
(三)网上审核。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在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会在管理平台中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自行登录申报系统查询预审结果,预审不合格的项目,可在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申报材料后重新提交预审。
(四)材料核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验。
(五)奖励资金拨付。区金融服务中心组织各单位联合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待区政府批复后,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
第九条 成功申请支持机构落户奖励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机构或企业,应同时承诺并签署在我区连续经营不少于3年(从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的相关法律文书,违约者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机构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机构或企业申领奖励工作由区金融服务中心每半年组织一次。申请了市级财政奖励的机构或企业仍可申请此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日。《关于印发<斗门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斗府办〔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