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9-08-21 关注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横新办〔2019〕18号


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国企:

  《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区党委、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人才办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引进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深化横琴“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和“国际人才岛”建设,促进横琴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引进的在职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及市区属国企组织任命干部除外)等。

  第三条  横琴新区财政局根据区党群工作部的预算申请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出横琴新区人才引进租房和生活补贴,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按季度受理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核实、经办机构核准的模式。

  第五条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主管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区商务局、金融服务局、澳门事务局、财政局、建设环保局、社会事务局、横琴工商局、横琴税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党群工作部做好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第六条  建立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重大事项等进行集中研究审定。联席会议成员由区党群工作部、区商务局、金融服务局、澳门事务局、财政局、建设环保局、社会事务局、横琴工商局、横琴税务局等单位组成。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和经营纳税,且年度月均纳税额(按实际入库数口径统计)在2.5万元以上。

  (二)在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片区等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运营,且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按实际申请人数计算)。

  第八条  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时间不满3年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受第七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纳税额的限制:

  1.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在区澳门事务局登记备案跨境办公运营的澳门企业或机构。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翻译为“院士”,具体的机构名称以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为准),国家、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珠海“英才计划”顶尖、一类、二类、三类人才入选者以及发达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机构。

  4.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引进的重大项目,或经区党群工作部、商务局、澳门事务局、金融服务局、社会事务局等主管部门认定入驻横琴创意谷、粤澳合作产业园、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拉经贸合作园、横琴智慧金融产业园、澳门特色金融服务基地、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粤港澳大湾区妇女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人才创新创业载体的重点产业、科技、金融、教育、医疗项目。

  第九条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同等学历(学位);或具备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博士需符合横琴新区引进博士人才紧缺专业目录,高技能人才需符合横琴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具体目录另行制定)。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三)与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一体化区域实际工作。

  (四)申请人未享受横琴新区或所在单位提供的属政府扶持性的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条  申请人为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受第七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纳税额度的限制。

  第十一条  申请人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在一体化区域居住的,按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的100%发放补贴;未在一体化区域居住的,按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的80%发放补贴。

  申请人属跨境办公运营的澳门企业或机构的,按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的50%发放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按以下人才类别核算补贴金额:

  (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翻译为“院士”,具体的机构名称以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为准),国家、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珠海“英才计划”顶尖、一类、二类、三类人才入选者以及发达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补贴。

  (二)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15万元补贴。

  (三)硕士,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6万元补贴。

  (四)学士,或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给予3万元补贴。

  (五)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给予2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但确属横琴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需经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准予申请资格,并确定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同时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相关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新引进人才,可叠加享受相应办法规定补贴标准的市级承担部分;区级承担部分结合区级同类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差或扣减。

  第十五条  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金额依据申请人在横琴工作的期限进行核算,补贴发放时间以首次在横琴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1日为准。其中,2019年1月1日之前引进且仍在我区工作的,补贴开始发放时间节点统一以2019年1月1日为准。

  已享受横琴新区或所在单位提供的属政府扶持性的住房保障待遇的视同已享受租房和生活补贴,相应周期计入已享受补贴时间,在补贴发放中予以扣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补贴金额为可享受的补贴的总额,分次等额发放,其中:第(一)款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按3:3:4的比例分3次发放补贴,工作满半年可申请首次补贴,满两年可申请第2次补贴,满三年可申请第3次补贴;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人才分2次等额发放,工作满半年可首次补贴,满两年可申请第2次补贴。

  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期间,其人才类别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变化后的人才类别标准申请剩余未领部分的补贴。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委托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横琴办事处(下称市人才中心横琴办事处)负责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按期发布公告通知和办事指南,明确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具体申请要求。

  (二)单位核实。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材料齐全规范的,由用人单位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才中心横琴办事处。

  (三)申请受理。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材料齐全规范的,应当受理申请;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资格核准。对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综合审核;通过核准的,就申请人引进时间予以认定,核算拟补贴时间段和补贴金额。

  (五)社会公示。对通过核准的人员和补贴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补贴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指定个人实名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使用“横琴新区慧眼英才网上服务平台”线上申请,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可登录系统在线申请,查询申请进度、核准结果和社会公示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租房和生活补贴待遇:

  (一)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区或所在单位提供的政府扶持性住房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补贴期间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所在用人单位认为不适合享受补贴待遇并提出终止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或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领取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市人才中心横琴办事处。申请人重新被我区用人单位录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申请继续发放剩余补贴。暂停发放补贴期间,不计入补贴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隐瞒、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方式提出申请,或者以伪造、虚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记录其失信行为,不受理其申请租房和生活等各类补贴;已完成补贴支付的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补贴的,在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的补贴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区党群工作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8〕1号文)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