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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4-25 关注 

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高党群〔2022〕49号

  

各有关单位:

  《珠海高新区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经区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工作部

  2022年3月28日

  

珠海高新区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博士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集聚,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区人才政策叠加效应,根据《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企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珠高党〔2022〕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站单位,是指在高新区主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企业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在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统筹全区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牵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党群工作部是辖区内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申报工作;

  (三)负责落实市、区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相关补贴经费审核、拨付和管理等工作;

  (四)督促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五)审核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手续;

  (六)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应制定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的具体引进、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为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成长、发挥作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鼓励辖区企业积极设立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下列扶持:

  对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根据市资助额度按1:0.5比例给予设站单位建站补贴。对于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管理、出站等工作须严格遵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站单位须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博士博士后工作计划报区主管部门。

  第十条 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组织辖区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考核评比、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连续3年空站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上级撤销。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在站期间社会保险、个税、劳动关系与设站单位不一致的;

  (二)离开我区或不再与我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

  (三)在站博士后已退站的;

  (四)经市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恶意骗取资金的,由区党群工作部联合区发改财政局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将企业或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所需资金在高新区人才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政策措施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实施期间,若有关法律或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区党群工作部可同步对本办法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2022年1月6日起,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新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本办法执行;2022年1月6日以前获批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来高新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按《珠海高新区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相关工作经费补贴实施细则》(珠高科〔2019〕156号)执行直至相关待遇正常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