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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9-04-29 关注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珠香府办〔2019〕6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投促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壮大,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香洲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和落实鼓励政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我区总部企业引进、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区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总部企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

  (一)在我区设立的主要体现投资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总部。

  (二)从事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总部经济、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等高端服务业和建筑业(包括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其中标单位经济贡献可合并计算)。

  (三)同一投资者全资或控股的若干企业可作为同一主体合并认定。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香洲区辖区内商事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非生产型、非房地产行业,且未占用我区土地资源的企业。

  (三)对香洲区年度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或批发业年度销售额统计在我区超10亿元及以上。

  第五条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专项资金。

  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专项资金。

  (二)鼓励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总部企业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安排鼓励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企业自行决定。具体资金额度为:

  1. 当年对香洲区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或批发业年度销售额统计在我区超10亿元及以上,按照当年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的50%安排专项资金。

  2. 每个主体每次申请专项资金额度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分期安排专项资金。

  3. 达到《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市总部企业扶持与奖励,同一企业不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鼓励政策。

  4. 每年度区财政安排2000万奖励资金预算。当年奖励金额累积不足2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发放;当年奖励金额累积超过2000万元的,在预算范围内调整奖励比例后发放。

  (三)优先协助办理总部企业外籍人员就业许可证。

  (四)经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总部企业高级人才,其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政策性照顾生的有关待遇:凡申请入读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就读;申请入读市属学校或民办学校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使用香洲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鼓励政策的,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一)外商投资性公司。

  1.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

  2.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外商投资性公司);

  3. 商务部门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均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核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4.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二)其他总部企业。

  1.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

  2.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其他总部企业);

  3. 商务部门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内资企业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均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核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4. 同一投资者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名单及其批准证书(内资企业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均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核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复印件);

  6. 税务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7.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鼓励政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性公司。

  1. 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请资料;

  2.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3. 区领导小组审核;

  4.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 区财政局核拨鼓励金。

  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付并纳入统计后,可一次性申请外商投资性公司专项资金。

  (二)其他总部企业。

  1. 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请资料;

  2.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3. 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对企业批发业年度销售额、经济贡献状况复核;

  4. 区领导小组审核;

  5.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6. 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核拨奖励金。

  第八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承诺认定之日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香洲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缩减公司业务规模,不改变在香洲区的纳税义务。且未来公司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其注册、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应首选香洲区。

  第九条  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充分利用横琴自贸试验区功能平台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横琴新区、香洲区合作招商指标分配协议》引入的企业,迁至横琴新区后,若满足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可继续享受本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对已获得中央、省、本市、区扶持奖励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做重复奖励,配套奖励资金除外。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对区年度经济贡献。

  第十一条  不予支持情形: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有偷逃税或其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的;

  (六)列入“信用珠海”网站相关类别失信黑名单的。

  第十二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鼓励资金或其它鼓励政策的,一经查实将追回鼓励金。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珠香府办〔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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