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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03-17 关注 

珠海市斗门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斗府办〔20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珠海市斗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5-2030)》,规范我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珠海市加快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斗门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在斗门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分条款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并从事旅游产业(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名录)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专款专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等原则。

  第五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专项资金的执行主体,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公开、申报、评审、审批、分配等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和评估;负责组织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审计监督等事项。

  

第二章 扶持项目及内容


  第六条 支持项目建设

  (一)重特大旅游项目。加强重特大产业项目谋划,大力支持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成长性好的旅游产业项目。对于投资方承诺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4亿元的新项目,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款和财政扶持资金,下同)给予10%的奖励,单个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总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项目,或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特大项目,可报请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重点特色旅游项目。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发挥重点特色旅游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给予8%的奖励;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给予5%的奖励。

  (三)小微旅游项目。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旅游企业扩产上规,促进旅游业精品化、集聚化、产业化发展。对首次上规(小进规)的企业和首次上限(小进限)的企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并纳入旅游产业统计范围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规(限)上旅游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贷款贴息支持。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旅游项目,从银行融资贷款直接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对上年度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不包含流动性贷款)利息予以一定补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不超过5年(含5年),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旅游项目,可申请市级重大旅游项目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第七条 优化产业结构

  (一)景区类。对新获评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二)酒店类。对新获评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和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以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的国际著名饭店集团高端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含3年),根据酒店投资规模、引进品牌档次等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

  (三)美食类。对被收录进《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被评为米其林星级餐厅(三星、二星、一星)的,再额外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收录进美团点评《黑珍珠餐厅指南》的餐饮企业,按照三钻、二钻、一钻的不同级别,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中华餐饮名店的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中华名小吃”称号的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同意,对包括但不限于“斗门名小吃”“斗门金牌名菜”“斗门特色餐饮名店”等斗门餐饮名店及名菜评选活动的新获评单位或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对活动组织或承办方给予3万元奖励。

  (四)旅行社类。对新获评“全国百强旅行社”和“广东省旅行社百强社”的区内旅行社,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区内外旅行社开发斗门特色旅游线路产品(事前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同意),游览三个以上景区景点并在斗门区内酒店住宿过夜,年度内组织3000人次(含)以上的,根据线路游览和过夜酒店价格情况给予不超过20元/人次的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民宿类。鼓励在斗门美丽乡村打造精品民宿聚集区,利用本地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秀美村落环境等吸引民宿经营企业落户,客房总数超过40间,初具民宿经营规模集聚效应的自然村,给予20万元奖励,该奖励资金须用于民宿集聚区内旅游道路、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文化旅游景点标识牌、旅游服务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在斗门单个行政村连片改造民宿(含配套设施)达到15幢以上,且有效保护、提升、修复、凸显本地特色传统风貌的,按每幢不超过2万元给予奖励。

  第八条 促进旅游消费

  (一)节庆活动类。对在斗门区内策划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事前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同意),按照单项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单个申报主体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旅游商品专卖店类。在全市范围内,对单个商品销售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300平方米且经营满一年,主要销售斗门特色文创产品、手信特产、旅游纪念品等的斗门旅游商品专卖店(区),给予3万元奖励;对单个商品销售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及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的斗门旅游商品专卖店(区),给予5万元奖励。

  (三)宣传推广类。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或在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以及知名OTA旅游专业网络平台上投放以宣传推介斗门旅游内容的广告或与其合作活动的,依据合同价款的20%给予奖励。单个申报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强化人才支撑

  (一)旅游专业技能类。对获评国家“金牌导游”的个人,给予3万元奖励;对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各项专业或技能比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前三等(名)的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奖项前三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6000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奖项前三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6000元、3000元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按不少于50%将奖励资金支付给获奖选手。

  (二)美食餐饮评比类。对获评中国烹饪协会的注册中国烹饪大师和名师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在政府部门主办或指导的“粤菜师傅”美食菜品或厨师技艺评比活动中,获得省级前三等(名)奖项的选手所在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前三等(名)奖项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6000元奖励,由所在单位按不少于50%将奖励资金支付给获奖选手。

  第十条 完善配套服务

  (一)交通支撑类。区内外公交或客运公司开辟斗门旅游专线,年运行超过200日,综合考量车辆状况和班次频密程度,每条跨区线路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条区内线路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智力支撑类。针对斗门区旅游产业发展进行课题研究,取得的成果在核心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六版)公开发表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根据研究成果可转化应用价值情况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和奖励名额,每个课题成果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

  (三)数据支撑类。旅游企业主动开放系统数据接口,对接政府有关服务平台,有利于促进旅游统计精准化和科学化的,根据开放数据的规模、质量和价值情况,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事后奖励和贴息为主,经申报、评审、审批等程序进行拨付。申报工作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每年初启动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提出上一年度(1月份-12月份)项目扶持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遵循以下方式进行。

  (一)各申报主体在申报指南发布后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初审;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人社等部门函询申报主体在经营、纳税、用工等方面的守法情况,并组织召开评审会(人员由行业专家、第三方审计机构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工作人员等组成),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评审意见最终审核通过后,确定拟予以扶持奖励的项目,在斗门区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异议,同时需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有权对异议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

  (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拟奖励扶持的项目和资金情况,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区财政部门对此专项预算进行审核并予以保障,待预算资金下达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已经列入斗门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或奖励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2年;

  (三)申报单位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项目具有知识产权争议;

  (五)申报项目处于诉讼期内;

  (六)申报单位考核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同一单位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分别享受;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享受;已享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以后年度再获评同类型较高级别称号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较高级别的扶持标准补足差额;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市、区两级同类别扶持奖励的,区级扶持奖励资金减半拨付。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自我管理,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将作为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同时追缴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用于项目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档案整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工作的费用,纳入本专项资金当年度预算,一并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7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