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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2-05-06 关注 

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横党群〔2020〕38号


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国企及各有关企业:

  现将《横琴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才办反映。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

  2020年5月6日

  

横琴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琴新区对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企业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协调管理,更好地开展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管理办法》(珠人社〔2018〕276号)、《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办法》(珠横新办〔2019〕23号)等博士后管理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横琴新区对工作站、分站、基地进行实质性管理的依据,适用于在横琴新区设立且接受横琴新区管理和补贴资助的设站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博管办负责对工作站、分站、基地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横琴新区内拟设分站企业提交的设站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负责各分站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对新设站单位提交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核;

  (四)对博士后在站个人租房和生活补贴,出站安家补贴等申请进行审核;

  (五)对各设站单位提交的博士后科研成果奖励、配套资助、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等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

  (六)对分站博士后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材料进行审核;

  (七)对出站博士后在横琴新区创业享受相关政策给予积极帮助;

  (八)对工作站、分站、基地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优秀的工作站、分站、基地和博士后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九)区博管办应履行的对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的其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设立博士后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一名博士后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规范的内部博士后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收、考核、福利待遇、档案户口、奖惩激励、日常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等;

  (三)设置专门的科研机构,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在实验设备、科研条件、生活条件、查阅国内外资料等方面满足科研需要,为博士后科研营造良好的学术、技术研究氛围;

  (四)聘请创新意识强、学术水平高的博士后导师;

  (五)及时完成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退站,以及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区博管办备案;

  (六)对博士后人员的档案资料和科研成果等进行规范管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须将以下材料原件存入博士后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进站证明文件、进站审核表、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考核意见表及其它进站考核材料,以及中期考核表、年度考核表、职称证明或评定材料、工资核定或变动有关材料、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工作期满审批表(退站人员保存退站表)等。设站单位应留存博士后人员进站、在站、出站、退站等环节的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七)及时为博士后人员申报并初步审核市、区的各项补贴、奖励申请。

  

第三章 设站管理


  第五条 鼓励创新型企业设立博士后分站,设立分站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申请设立分站的企业应在横琴新区注册且纳税半年以上,在横琴新区办公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在横琴新区已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配备研发技术团队和博士后管理人员;

  (三)具有创新理论、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单位可不受上述注册和纳税时间的限制:

  (一)在横琴新区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同等层次的科研平台;

  (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战略新兴产业或重大项目;

  (三)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翻译为“院士”,具体的机构名称以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为准),国家、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珠海“英才计划”顶尖、一类、二类、三类人才入选者以及发达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机构。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家人社部或广东省人社厅通知的申报时段内按要求向区博管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如有必要区博管办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小组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核、筛选,通过后统一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

  第七条 鼓励香港澳门地区的单位在横琴地区设立博士后伙伴基地,合作内容及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独立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设立企业分站的区内单位,按国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区博管办审核通过后统一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与流动站达成合作协议,并在首位博士后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以后,将相关材料统一交至区博管办备案登记。

  第九条 未按本实施细则程序申报设站(基地)的,区博管办不接受补贴申请。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条 各设站单位每年12月月底前上报博士后管理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工作总结、次年博士后招收人数、预期科研成果、制度建设、博士后活动等。

  第十一条 区博管办对区内各设站单位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开展年度评估工作,评估指标详见《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办法》(珠横新办〔2019〕23号)。

  第十二条 区博管办于次年3月底前召开表彰会议,公布年度评估结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年度评估得分低于60分,视为评估不合格,区博管办有权予以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报上级管理部门撤消设站资格。

  第十四条 各分站连续两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博管办有权报广东省人社厅核准撤销分站资格:

  (一)无博士后管理人员、无博士后管理制度、无博士后工作记录;

  (二)无博士后在站且连续两年未招聘博士后进站;

  (三)不接受区博管办年度评估。

  第十五条 分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博管办应在获得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广东省人社厅核准注销分站资格:

  (一)企业已被注销的;

  (二)借招收博士后名义敛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横琴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认定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十六条 工作站、基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博管办不接受其次年经费补贴、奖励等各项申请:

  (一)不接受区博管办年度评估;

  (二)其它造成区博管办无法对设站单位实行管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撤消和注销的工作站、分站、基地,按国家规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博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如与国家、省、市的博士后管理规定冲突,则以国家、省、市的博士后管理规定为准。


  来源:横琴在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