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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表于:2022-08-19 关注 

【文字解读】关于《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扶持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当前,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珠海西部生态新城的加速推进,建筑业总产值规模不断扩张,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突出,我区建筑行业将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但由于当前金湾建筑行业大型龙头企业较少,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低,整体实力较弱,以及缺少区级扶持政策,导致本地企业市场竞争力及业务占有率较低,经济贡献流失额度大,从而影响我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本次办法的制定就是通过扶持和奖励手段,增加本地建筑企业的工程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从而增强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

  二、制定措施的依据
  本《扶持办法》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 号)和《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三、《扶持办法》主要特点
  结合我区实际,《扶持办法》的扶持奖励政策主要倾向于协助本地企业做大产值方面,通过扶持和奖励手段,增加本地企业的工程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从而增强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扶持办法》一共四章十七条,分为总则、建筑业企业扶持奖励、扶持奖励程序、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商事登记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金湾区(开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

  (二)对建筑企业进行分类扶持奖励
  1.对新引进(收购)的建筑业企业扶持奖励(第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对新引进(收购)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将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迁入我区后,对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专业承包一级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持有综合类甲级资质或一类资质(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专业类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若同一单位拥有以上多项资质(如施工、设计、监理等,含引进或收购),按申请之时各项资质中可获奖励最高的核发。
  2.对区内投资企业奖励(第七条)
  鼓励金湾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金湾区(开发区)建筑业企业,且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 亿元及以上(以立项批复金额为准),按该项目建筑业企业对金湾区(开发区)年度建筑业产值的2‰给予投资方奖励。
  3.对区内建筑业企业经济贡献奖励(第八条)
  金湾区(开发区)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实现建筑业总产值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1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75万元奖励;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50 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奖励扶持申请
  1.申请条件(第九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后,在金湾区(开发区)内且建筑业企业商事登记及税务登记已完成登记并处于存续状态,在金湾区(开发区)内的累计经济贡献超过拟申请的扶持奖励金额的,方可提出扶持奖励申请。
  涉及连续扶持奖励措施的,建筑业企业需每年度向工程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业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自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获得奖励之日起,8 年内不得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地址从金湾区(开发区)迁出、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不得改变在金湾区(开发区)的纳税义务(从最后一笔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申请材料(第十条):
  ① 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②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⑤ 涉及建筑业产值项目奖励的,提供纳税情况材料(复印件);
  ⑥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材料(原件);
  ⑦ 企业信用报告(原件,包含经营异常记录、欠税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⑧ 未获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书面承诺(原件,格式见附件);
  ⑨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申请扶持奖励的纳税情况(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其统计期末为申请年份前一年12 月31日。后续申请扶持奖励时,须剔除前期已申请扶持奖励时纳税情况所涵盖的时间段。
  3.申请程序(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投资方自本办法实施后(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镇政府收取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给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发文征求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
  4.区建设局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对外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建设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并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扶持奖励申请审批流程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