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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珠海市转发广东省关于组织开展2022 年(第 29 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量:92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9-07/2022-09-13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税收优惠,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 年(第 29 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第29 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会同本级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22年(第 29 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第 29 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2〕751 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 第 34 号令)、《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7年第 1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资环〔2019〕293 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等要求,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并对其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各区原则上推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均不超过 1 家。

  二、请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下班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版(附表采用 Office Excel 格式,刻录光盘)送达市发展改革局创新发展和开发合作科,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厅、市税务局和拱北海关(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推荐)。

  三、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如经审核发现申报不真实,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在未来 3 年不予参加申报和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四、请对推荐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条件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上报。如经审核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者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特此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 年 9 月 7 日

  (联系人:肖达武,联系电话 2125432,13802670978)

政策依据

2016-05-18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