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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20-07-02 关注 

大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1 号

 

街道各办(局)、各行政服务站,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大良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2日

 

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切实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加快实施顺德港澳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顺委发﹝2020﹞24号)精神,结合大良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过顺德区政府部门认定或上级政府部门认定的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简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大良范围内实施,试行期2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港澳青年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18-45周岁,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具有大专(含副学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维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或创业。

  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的,应与补贴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顺德区内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1年以上,

  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办企业。

  第四条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是指港澳青年个人或团体创办的(含顺港澳、顺港、顺澳、港澳合办企业),进驻及税务登记地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的主体,主要有:

  (一)港澳青年个人出资设立的商事注册登记主体;

  (二)港澳青年团队合资设立的商事注册登记主体,且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商事注册登记主体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含)或以上比例;

  (三)港澳青年出资设立的商事注册登记主体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含)或以上比例。

 

  第二章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扶持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扶持对象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在政策有效期内,自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当月起,可享受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不含物业管理费)租金补贴。如实际租赁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60元,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

  办公场地补助的范围为经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大良范围内区域,租金总补贴面积为10000平方米(启动区和拓展区各5000平方米),超出总补助面积部分不予补贴。租金补贴采用事后补贴形式发放,按申报单位提交的备案时间顺序受理,每半年申报一次。单个扶持项目每年租金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年补贴租金最高不超过36万元,最高可享受2年。对企业总部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大良范围内或特别优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审定的租赁面积进行补贴。

  第六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落户主体近3年内(截至申报之日)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给予重点项目落户资助。资助资金限用于落户项目日常经营使用,不得转移他用。

  (一)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被认定为下列之一的: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并获得上级政府资助,按上级政府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下列之一的:香港青年发展基金会“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科技券”、“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资助﹐按香港特区政府资助金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

  (三)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下列之一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按实际资助金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

  (四)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国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相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按参赛项目获得奖励资金给予落户项目1:1配套资助。

  上述重点项目落户资助需承诺获得该奖项的国内唯一实施单位,单个项目或团队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累计符合两项以上认定奖项的落户项目遵循“从高不重复”原则受理。

 

  第三章对港澳青年就业生活的扶持

  第七条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大专(含副学士)1万元、本科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

  第八条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可享受住房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标准:按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的70%计发,每人每年享受的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九条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可享受跨境交通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标准: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范围内的企业(不限港澳青年创办企业)聘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港澳青年,企业可享受聘请港澳青年奖励,奖励标准:每聘用1名港澳青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本扶持办法涉及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一年申报两次,其他扶持项目每年集中申请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年申请,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申请时间内,填写相关表格,并带备相关材料,向大良街道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申请人需先完成备案申请,备案公示同意后,每年上、下半年提交正式申请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材份提交至大良街道受理部门(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具体材料如下:

  (1)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暂术’料.务网”上公示结果,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浴厂N(附件1,原件);

  ②港澳青年身份证明(香港店氏为w头次 l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③学历(学位)证书;

  ④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股东资格证明;⑤办公场地租赁协议;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2)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上、下半年申请一次,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原件);

  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落户项目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备案情况表;

  ③港澳青年身份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④学历(学位)证书;

  ⑤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股东资格证明;⑥办公场地租赁协议;

  ⑦缴纳场地租金的凭证(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⑧租用场地现场图片;

  ⑨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⑩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2.申请“重点项目落户资助”,申请人按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一式两份提交至大良街道受理部门(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原件);

  (2)港澳青年身份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学历(学位)证书;

  (4)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股东资格证明;

  (5)获得本扶持办法第六条认定范围的奖项、资助计划、团队及大赛的证书、获奖认定文件等证明资料;

  (6)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 ;

  (7)承诺书(附件 3 ) ;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3.申请“就业补贴”填写《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二份),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交至大良街道受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港澳青年身份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劳动(聘用)合同书;

  (4)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申请人中国境内银行存折或卡(卡背面须有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4.申请“住房补贴”填写《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二份),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交至大良街道受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港澳青年身份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劳动(聘用)合同书;

  (4)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个税年纳税记录);

  (5)申请人中国境内银行存折或卡(卡背面须有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5.申请“跨境交通补贴”填写《大良街道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二份),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交至大良街道受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港澳青年身份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劳动(聘用)合同书;

  (4)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申请人中国境内银行存折或卡(卡背面须有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6.申请“聘用港澳青年奖励”填写《大良街道企业聘用港澳青年奖励申请表》(附件5,一式二份)、《企业聘用港澳青年名册》(附件6),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交至大良街道受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港澳青年身份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有效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劳动(聘用)合同书;

  (4)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5)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审核。受理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确认后拟定扶持对象名单和金额。

  (三)公示。扶持对象名单在“大良政务网”等政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由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

  (四)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扶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扶持资金报批和发放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应符合扶持条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将取消申请资格,依法追回扶持资金,并纳入相关信用监管体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对象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国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级政策扶持范围且扶持标准不同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所有扶持,涉嫌违法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瞒报;

  (二)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其他未按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对在扶持补助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扶持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涉及补助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大良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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