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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12-08 关注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民﹝2022﹞128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鹤州新区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护理员素质,鼓励优秀护理员长期投身养老服务事业,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8日

  

珠海市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护理员素质,鼓励优秀护理员长期投身养老服务事业,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部门间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发﹝2021﹞127号)和《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珠民〔2020〕133号)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或采取上门、社区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且养老床位数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护理员,是指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全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包括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艰苦岗位补贴和技能提升激励津贴。

  第五条 申请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申请时仍在本市范围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二)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务)合同,并提供个人和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三)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造成严重职业安全事故;

  (四)参加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组织继续教育培训,时长不低于本办法最低要求且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且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在三年合同期满后一年内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如下: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养老护理员,按5000元/人发放;

  (二)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的养老护理员,按10000元/人发放。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对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五年、满十年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一次性艰苦岗位补贴”。标准如下:

  (一)在养老护理员岗位工作满5年(含)、不满10年的,按5000元/人发放;

  (二)在养老护理员岗位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按20000元/人发放。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且经我市纳入“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的机构认定,持有与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相匹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与当年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养老护理员,按以下标准领取“技能提升激励津贴”:

  (一)五级/初级工:1200元/人;

  (二)四级/中级工:2400元/人;

  (三)三级/高级工:3600元/人;

  (四)二级/技师:4800元/人;

  (五)一级/高级技师:6000元/人。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需要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珠海市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劳动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三)个人和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四)本人有效社保卡银行账号。

  由养老护理员劳动关系所属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信息归集至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所归集信息(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证书等)为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条 养老护理员同时符合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艰苦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申请人已享受过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艰苦岗位补贴的,因学历、从业年限等发生变化,按照同类补贴最高标准的差额,申请补差,不重复计发。技能提升激励津贴不得与人社部门规定的“技能提升补贴”当年重复申领。各区(功能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发放标准,推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原则上每年计发一次。原则上以机构为单位,每年9月底前完成《珠海市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人员名册》的填报,并提供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所需的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功能区)民政部门于10月底将《珠海市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人员名册》《珠海市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申请表》和市级资助资金预算需求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核实后,纳入下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安排,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市级资助资金拨付各区(功能区)。各区(功能区)将市级资助资金和区(功能区)配套财政资金在每年5月底前一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牵头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分类组织开展培训,重点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内容参照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护理员教育培训大纲和教材执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作为必备的教育培训内容。

  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并颁发结业证书,记录参训人员教育培训时长并上传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养老护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长原则不少于24学时,按照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实施差异化的教育培训。具体如下:

  “三级/高级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的,理论知识占总课时的40%,实践能力占总课时的60%。

  “三级/高级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以下的,理论知识占总课时的30%,实践能力占总课时的70%。

  第十四条 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档案管理制度,将申请审核材料和资金拨付材料按照年度进行保存并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 养老护理员在申请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津贴,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申报,不得将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抵扣养老护理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由所属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 养老护理员从业补贴津贴所需资金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功能区)发放,市财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50%的资助,由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各区(功能区)将本级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对区(功能区)配套财政资金未及时落实到位的,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按规定将当年市级资助收回统筹管理。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组织的养老服务人员从业培训所需的资金,由福彩公益金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