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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于:2022-06-25 关注 

  珠海市斗门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住经济大盘,落实“产业第一”工作总抓手,加快构建斗门区“大产业”发展格局,推动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斗门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区财政设立5亿元专项扶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扶持奖励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开展。


  二、稳增长保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科技创新

  (二)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稳产增产。鼓励重点工业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就业,积极发挥大企业作为全区经济“压舱石”的作用,对重点企业年度产值的增量部分予以奖励(同属一个集团的斗门区范围内各公司可合并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及条件如下:

序号

2022年度工业总产值

标准分类

产值同比增速达到

对产值的增量部分按以下比例计算奖励金额

每家企业(或集团)最高奖励金额

1

5亿元(含)-10亿元

15%

0.2%

100万元

20%

0.3%

2

10亿元(含)-30亿元

15%

0.2%

200万元

20%

0.5%

3

30亿元(含)-50亿元

10%

0.5%

400万元

15%

0.8%

4

50亿元(含)-100亿元

10%

0.6%

600万元

15%

1.0%

5

100亿元(含)及以上

3%

1.7%

1200万元

5%

2.0%

  申报企业(或集团)2022年上半年累计工业总产值增速须不低于15%。每家企业(或集团)按本条款所获奖励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30%。

  (三)鼓励新投产企业加快达产。对当年投产的工业企业产值达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且企业年产值在1亿元基础上每增加0.5亿元,奖励递增25万元。

  (四)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建设

  1.鼓励工业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对容积率2.0及以上,且项目备案设备总投资超1亿元、5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工业投资建设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两个月内拿到施工许可证,且当年工业投资纳统达到0.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

  2.对制造业企业当年工业投资纳统达1亿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且当年工业投资纳统在1亿元基础上每增加0.5亿元,奖励递增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

  (五)支持企业抗疫情保供应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纳统的工业投资项目主体,在疫情期间采购区内非关联工业企业的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或本项目建设,且当年采购金额超出上年度采购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出上年度部分的3%给予采购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六)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开展“小升规”企业培育。对纳入我区小微企业“幼狮计划”培育目录库的工业企业,在培育期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且增加值实现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支持我区规模以下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第二年增加值增长超过10%-20%(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万元。

  (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20万元奖励。

  (九)推动商贸龙头企业发展。对2022年度纳统销售额达50亿元的批发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且在50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奖励递增10万元,单个企业合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对2022年度纳统销售额达10亿元不足50亿元的批发企业、达1亿元的零售企业、纳统营业额达10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企业,且同比实现增长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进行奖励,此外再对增量部分分别按0.3%、1%、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合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十)支持企业设立采购中心和销售公司。对我区设立采购中心的批零住餐企业及制造业企业成立的销售公司,属于2022年新上限入统的,按其采购额(销售额)每满5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500万元。本条款与第九条不得重复享受。


  三、承接市级政策,保证扶持不断档、服务有质量

  (十一)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最高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单一项目贷款贴息年度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贷款利息,贴息补助最长3年(从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十二)支持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

  1.对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单位,对验收等级为“甲级”、“乙级”、“丙级”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最高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单位给予最高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3.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最高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5.对获评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并可叠加享受。

  6.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并已完成项目完工评价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7.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每次奖励最高10万元,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

  8.对建成工业和信息化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程,并具有一定节能、清洁生产效果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含系统)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9.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上一年度经工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四)支持商贸企业新增入库。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促进外资引进。制造业企业当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商务部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5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非制造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及类金融业项目)减半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50%的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获得扶持资金50万元。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资助(具体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对同一企业在同一业务年度的各级累计资助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

  (十七)鼓励企业参展参会。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配套国家、省的扶持资金,给予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个展位;对企业参加境外线上展览会,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的网上参展费用最高5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多支持10个展会,每个展会的扶持资金最高1.5万元;对企业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境内展览活动给予支持,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展位费最高支持4万元;对企业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重点展览采购活动给予人员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支持金额最高2万元。企业获得的各级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其实际发生金额。

  (十八)创新平台认定奖励

  1.对获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对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级别的企业研发机构只奖励一次,对企业获得同类型创新平台多项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

  (十九)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对企业2022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及以上的,分别最高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十)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认定与运营奖励。根据市级运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B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补助。对每年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等级和B等级的孵化器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十一)科技服务机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二)鼓励企业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参加科技或工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赛、省赛、市赛名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企业研发合作扶持。

  1.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向已入库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创新券每次使用不高于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的50%,单个企业最高5万元。

  2.全年技术交易总额达50万元及以上(除关联交易外)的企业超出上一年度技术交易总额部分按1%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前一年度技术交易额为零的,按当年度技术交易额的0.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项目,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予以等额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项目,按申请单位上年度登记交易金额的0.3%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十四)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奖励。对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采用配套补助方式,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级或省级立项资金给予最高50%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50万元。对经认定的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按20万元/家进行奖补。

  (二十五)支持资产证券化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企业,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3.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300万元。

  (二十六)支持5G产业及应用

  1.推进5G在社会各行业领域的应用,重点在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无人驾驶、超高清视频、AR/VR、农业农村、安防、能源等领域中支持一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服务、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投资金额的30%,且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年支持的示范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

  2.支持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主体完善5G网络覆盖,并重点支持提供5G覆盖用地、用址、用电等配套条件的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完成5G网络全覆盖的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项目投资金额的30%,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十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附则

  (二十八)本方案扶持范围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斗门区并符合斗门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二十九)为助力企业精准对接,政策应享尽享,行业主管部门以认定条件明确、对象范围确定、奖励资金明确、已掌握的客观数据为原则,主动筛选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免申即享”。

  (三十)本方案相关扶持政策与各级同类扶持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与政府已签订扶持协议的,从其协议约定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三十一)申报对象须签订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且五年内注册地不从斗门区迁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企业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需全额退回按本方案享受的扶持资金。申报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需全额退回按本方案享受的扶持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二)申报期内企业无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有关内容。

  (三十三)申报对象应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相关单位督查、验收等工作。

  (三十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在本方案有效期内已开展申请工作的申报项目,相关政策执行期可延续至项目奖补资金兑现完毕为止。本方案将根据形势动态调整。

  (三十五)本方案由斗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另行制定申报指南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