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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暂行)

发表于:2017-02-28 关注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工作,根据《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工贸信[2011]1095号)、《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2009〕4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经推荐并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市创新资金项目,其监理、验收工作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理、验收结论视为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结论。

  第三条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局)是市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 ,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理工作

  第四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及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项目监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监理工作依据市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开展,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六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及提供相关材料,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实地抽查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监理信息上报时间及附件材料内容

  (一)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报市科工贸信局。

  (二)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附件材料:监理期内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获得的成果、知识产权、销售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合同变更: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需变更合同计划指标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合同解除:

  1、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2、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项目合同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终止合同:

  1、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的;

  2、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的;

  3、无法与项目承担单位取得联系的。

  (四)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工贸信局提出申请,由市科工贸信局业务主管科室提出审核意见,或市科工贸信局业务主管科室直接提出意见,经市科工贸信局批准后执行。

  (五)合同解除、终止的处理

  对于解除合同的项目,市科工贸信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的市创新资金如数上缴市财政局。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财政局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除应向市财政局上缴财政资助经费外,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停止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章 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一年内完成。提前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工贸信局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市创新资金项目经推荐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执行期及验收时间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项目到期后无故不办理项目验收手续的,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停止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将相关信息列入企业诚信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由市科工贸信局负责组织,具体验收工作程序为:

  (一)市科工贸信局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发布项目验收工作通知;

  (二)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准备相关附件材料;

  (三)市科工贸信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

  (四)市科工贸信局业务主管科室对已验收项目材料进行复核;

  (五)市科工贸信局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及业务主管科室核实意见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的验收材料:

  1、《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

  (1)企业简介;

  (2)项目简介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3)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4)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5)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6)项目合同技术、经济等指标完成情况;

  (7)项目验收时企业资产、销售、利税情况;

  (8)市创新资金的支持对项目实施和企业发展的影响;

  (9)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相关附件主要包括:

  (1)《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必要时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技术指标证明材料,如权威机构测试报告、用户意见等;

  (4)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项目产品销售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复印件等);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需由验收评审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

  1、《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附件3表一);

  2、《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附件3表二)。

  (三)市科工贸信局完成的验收材料:

  1、《主管业务科室意见》(附件3表三);

  2、《市科工贸信局验收意见》(附件3表三);

  第十三条 专家验收评审工作

  (一)工作要求。

  1、专家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

  2、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

  3、验收评审工作以组织专家现场会议方式或集中会议方式进行。

  (二)工作程序。

  1、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3、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三)专家组成。

  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人以上单数构成,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评审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验收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工贸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 应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四条 验收标准与结论

  (一)通过验收

  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达到预期经济、技术等指标的,为通过验收。

  (二)结题

  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但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合同任务无法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被确认为“结题”的项目,该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年内不得申报市创新资金项目。

  (三)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合同任务中预期经济、技术等指标完成不到60%;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没有按规定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检查、统计、审计、绩效评价等报告、报表。

  被确认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工贸信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创新资金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市科工贸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