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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0-01 关注 

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在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工程中心组建等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为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管理机构。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章 目的和任务

  第四条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目的是鼓励我市企业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第五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促进科研机构、大学园区与企业产学研结合,提高科研成果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培养一支优秀的科研队伍,使之成为我市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提高我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与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开发的基础上,解决企业自身生产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新产品;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与专利技术,为我市相关行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向同行业企业提供科技成果的转让、产品与工艺检测等有偿服务,带动行业的发展;为企业、行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重视技术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领先。

 (四)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五)企业每年科技活动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3%,且不少于100万元。

 (六)企业内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10%,中级职称人员(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0%;且技术开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七)内部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八)对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制定了明确的研究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填写《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科工信主管部门。

 (二)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科工信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向市科工信局推荐。

 (三)市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珠海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报市科工信局。

 (二)市科工信局对申报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初步确定组建单位。

 (三)通过初审的单位提交《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科工信局,市科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确定组建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按集中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1-3次;工程中心的组建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常年接受申报。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由市科工信局、市发改局负责。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科工信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科工信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组建的工程中心,根据现有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申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研究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六条  每年择优推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中心。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应设立专门账户(科目),对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对挪用财政资助经费的,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所在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工信局。


第五章 评 价

  第二十条  市科工信局每两年一次会同有关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主要依据《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评价主要依据《珠海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核评议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9月30日终止。2010年发布的《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信局会市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