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8-04-23 关注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围绕众创空间(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各行政区(功能区)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出台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强化市区联动。各区应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内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

   (二)可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通过租赁或用其它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要求其合同明确清晰,期限不少于10年,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孵化器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60%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为企业服务的软硬件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为孵化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辅导服务。

   (五)孵化器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的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三)迁入孵化器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企业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

   (五)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六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对获得批准的孵化器,依法享受有关扶持孵化器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器运营情况总结报告及佐证材料。

   (三)单位法人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四)孵化器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孵化器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六)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情况简介。

   (七)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软硬件设施清单。

   (九)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填报有关统计数据,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对不按期填报有关数据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取消其参与年度考核评价和申请运行补助资格。

   第九条 新获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获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孵化器(含加速器),一次性奖励额度最高分别为150万元和200万元。已获认定但未获得补贴的国家级孵化器(含加速器),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指合格或以上)后,可相应获得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孵化器认定补助额度不重复,前一等级已有资助的将相应扣除。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可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认定为市级或以上认定孵化器,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各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和企业开展众创空间建设。凡具备开放与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功能,能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活动场地、产品展示等硬件条件,同时为10个或以上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场地服务、统一使用场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众创空间的运行。对获得省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众创空间认定补助额度不重复,前一等级已有资助的将相应扣除。

   第十三条 对获得省级或以上认定的大学科技园,首次认定时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法人单位通过本办法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运营考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孵化器最高50万元的运行经费奖励,给予众创空间最高10万元的运行经费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能选择一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成立行业协会。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孵化器行业协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孵化器扶持资金,从市“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资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孵化器政策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