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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4-23 关注  香洲区工信局

 珠海市香洲区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香洲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拉动工业企业技改投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香洲区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珠香委办〔2017〕6号)有关要求,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指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资金从区财政年度预算的创新驱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及省、市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技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遵循公共财政、合理安排、程序规范、择优支持、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须满足如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改资金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年度纳税总额80万元以上;

  (四)申报技改项目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五)项目技术、产品不在《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之列;

  (六)项目在香洲区已完工且正常运作;

  (七)申报财政贡献增量奖励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八)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不良记录。

  第六条 技改资金扶持方式及额度:

  (一)财政贡献增量奖励,按公式:(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区级分成部分×40%,企业获得财政贡献增量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具体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设备购置补贴,按公式:(申报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全部申报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额总额)×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最少不低于3万元。

  (三)对香洲区内获得省级自主品牌工业机器人骨干企业认定的,按其上一年度销售额10%予以奖补,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支持骨干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对购买机器人设备的工业企业,按设备购置费10%予以奖补,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

  (四)对技改统计增量进行奖励。以企业上一年度纳入统计的技改投资额为基数,按纳入统计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其中:

  1.增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1.5‰奖励;

  2.增量在1000万至5000万(含)元的,按增量部分的1.2‰奖励;

  3.增量在500万至1000万(含)元的,按增量部分的1‰奖励。

  第七条 对第六条(一)、(二)、(三),同一项目采取就高原则给予补贴,不重复补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实施技改的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办理项目备案。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且已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向区科工信局提出技改资金申请。

  第十条 申请财政贡献增量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改财政贡献增量奖励申报表;

  (二)技改投资项目备案证;

  (三)完工评价意见书;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备购置(含机器人设备)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工评价申请表及项目总结报告;

  (二)技改投资项目备案证;

  (三)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设备购置发票;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技改统计增量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改统计增量资金申报表;

  (二)技改投资项目备案证;

  (三)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审核、拨付及监督

  第十三条 区科工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资金申报程序进行项目受理,并按相关流程制定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区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将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同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技改资金,或挪用技改资金等情况,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技改资金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珠海市香洲区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珠香府办〔2016〕1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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