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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1-09-16 关注 

 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6 号),大力发展民营科 技企业, 参照 《广东省民营科 技企业认定办法》(粤科民字 [1998]124 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民营资本或国内自然人资本全资拥有或占控股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 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企业。

  第五条 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含同等学历)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 30%以上。

  第六条 企业上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 2% 以上。

  第七条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 15 万元(含 15 万元)以上。主 要产品、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总额标准可适度降低。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颁发《珠海 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申请认定企业须报送如下材料:

  1.提交《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参看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股东比例构成资料;

  3.技术成果证明;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 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民营科技企业须于每年 4 月份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表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市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市民营科技企业资 格。

  第十一条 原认定的珠海市生产科技型企业,可依本办法第 三章规定提交资料,换领《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择优从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 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市场开拓、融资担保 等项目,优先列入政府的扶持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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