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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7-05-08 关注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市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市政府同意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或事项等方面。专项资金通过补助等方式,实行事后支持。

  第三条 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统筹资金管理;

  (二)组织项目申请、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等;

  (三)研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四)网上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局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共同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六)办理专项资金二次划拨工作;

  (七)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对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复核;

  (三)会同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财政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接受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绩效评价等材料。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三章 扶持对象、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指民营资本或境内自然人资本全资拥有或占控股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如国家工信部等部委制定出台新的划型标准,按新的划型标准执行。

  (三)为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二)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三)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奖励;

  (四)市政府同意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以补助的方式支持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上一年度开展平台建设或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安排,每个示范平台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以补助的方式支持珠海市融资担保公司上一年度开展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安排,单个担保公司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承担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市政府同意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或事项支持方式需报市政府批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根据市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作目标,做好本年度珠海市民营及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公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文件的通知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编写工作,规定时限内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上完成申报工作。

  (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召开局务办公会议对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议,明确资金安排计划。

  (四)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对无异议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对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核查情况,情况属实,取消该单位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五)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完成资金划拨手续。

  (六)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经核实,存在虚报、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录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政策试用期为五年。《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中小企〔200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