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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内外经贸发展项目资金(海关AEO高级认证奖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信调查费用资助、促进消费提升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量:54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2-14/2023-12-29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5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内外经贸发展项目资金(海关AEO高级认证奖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信调查费用资助、促进消费提升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内外经贸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珠金府〔2023〕1 号),我局制定了《珠海市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内外经贸发展资金(海关AEO高级认证奖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信调查费用资助、促进消费提升事项)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和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12月29日,请申报企业在网上预审通过后及时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珠海市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B1-612室(联系人:张雪莹,7261993),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珠海市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14日

  (联系人:张雪莹,0756-7261993)



  一、申报主体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金湾区的企业。

  (二)业务发生年度至申报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业务发生年度至申报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反有关海关监管(促进外贸发展事项)、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项目及支持标准

  (一)海关AEO高级认证奖励

  1.支持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或复审通过的认证,以证书记载日期为准。

  2.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即经认证的经营者高级认证)。凡在支持时间内被海关首次或复审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

  1.业务发生年度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用,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2.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 30%的资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区级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同一企业在同一业务年度的各级累计资助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

  (三)买方资信调查费用资助

  1.支持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资信调查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2.支持标准

  对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下游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扩展国内外市场的企业,按实际缴纳资信费用和风险评估费用给予 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该项费用资助金额最高 5 万元。

  (四)促进消费提升事项奖励

  1.支持时间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支持方向及标准

  (1)对商贸企业达到限额以上规模给予奖励。在支持时间内达到限额以上规模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以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以区统计局提供的限额以上企业名单为准(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包括: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法人单位)。

  (2)对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给予奖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并在支持时间内按统计规定纳统,纳统当年按其销售额每满 5000万元奖励 5 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符合区总部经济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金府办〔2021〕11 号)政策执行,本条款不重复支持。

  (3)对区内获得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给予奖励。在支持时间内获得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且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通报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资金申报封面(附件1)

  2.文件目录清单

  3.承诺书(附件2)

  4.珠海市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内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3)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2年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

  7.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8.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二)其他材料

  1.申报海关AEO高级认证奖励的企业,补充以下资料:

  (1)提供 AEO 高级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的企业,补充以下资料:

  (1)《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保险公司填写,加盖公章);

  (2)保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保单明细内容需覆盖2022年全部投保情况);

  (5)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电子版,保险公司提供);

  3.申报买方资信调查费用资助的企业:

  (1)《资信调查项目表》(附件5);

  (2)资信费相关缴费通知书(复印件);

  (3)资信费发票(复印件);

  (4)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4.申报促进消费提升事项的企业,补充以下资料:

  (1)达到限额以上规模的商贸企业:

  --2022年统计报表、2022年纳税申报表。

  (2)成立销售公司的制造业企业:

  --销售额证明材料、2022年统计报表。

  (3)获得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的企业:

  --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有关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的通报文件。

  (三)申报材料形式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珠海市金湾区(开发区)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由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四、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及纸质材料提交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至12月29日,含预审未通过需要修改补充材料时间。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放弃申报。

  (二)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以下简称“惠企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2.网上预审。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企业须自行登录申报系统查询预审结果,预审不合格的项目可在网上申报期限内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后重新提交预审。

  3.提交纸质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请书及要求的所有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原件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提交至珠海市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B1-612室,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联系人,张小姐,7261993)

  4.材料审核。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下复审,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订资金使用方案并征集有关部门意见,报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

  5.结果公示。资金使用方案经集体审议通过后,通过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和“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6.资金拨付。公示期结束后报区政府审批,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区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各申报主体同一申报事实只能申报一个同类区级财政资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取同类区级项目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重复获得等骗取资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况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事主体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区级商务领域的专项资金。

  (二)各有关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申报指南由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