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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4-01-03 关注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全区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由区管委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管理区域内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洪湾保税十字门北片区、鹤洲片区(以下统称“一体化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设立和评定,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严谨性、权威性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

  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设区政府质量奖2个、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3个,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仅限中小企业)4个。没有符合表彰条件的,奖项允许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可根据实践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成员组成。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

  (二)审定评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

  (三)审定评定规则;

  (四)审议确定评审结果;

  (五)审议确定评定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相关工作制度、评定规则等;

  (二)组建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议;

  (四)提出评定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培育工作;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综合评议结果,提请审议获奖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下设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监督区政府质量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一体化区域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相关经济数据体现在一体化区域统计范畴;

  (三)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进机构,建立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五)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经营业绩在上年度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六)获得各镇政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相关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七)符合产业、环境、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八)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较大以上事故;

  (九)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当年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事项要求。申报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秘书处。申报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予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予以书面告知。

  (三)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情况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数量和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予以书面告知。

  (四)现场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评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陈述答辩。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组织数量和名单,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陈述答辩进行评分,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议。秘书处综合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情况,提出获奖候选组织名单。

  (七)审议公示。评定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获奖候选组织名单进行集体审议,确定获奖建议名单,由秘书处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督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八)审定报批。秘书处根据公示情况,将获奖建议名单报请区管委会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监督办对评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获奖组织由区管委会颁发证书,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鼓励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鼓励奖的组织,可连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得同等或以下奖项的组织只颁发证书,不给予奖励资金;连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若在下一届获得更高奖项的,给予的奖励金额在减去上一届已获得的奖励金额后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五条 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后只颁发证书,不占当年获奖名额,不给予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用于组织、管理、评审、监督、宣传、培育等工作。奖励资金用于获奖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人员质量素质提升,以及激励质量管理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课题研究、人才培养与合作交流。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宣传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的义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五年内,应每年提交年度绩效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组织,秘书处应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区管委会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组织在10年内不得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获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办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及承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用作广告宣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被撤销获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宣传和使用区政府质量奖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