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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报中关于开展2024年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量:31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4-15/2024-07-31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 资助金额 :
      4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24年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拓展优质就业创业空间,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0〕4号)规定,我局组织开展2024年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一)基本条件

  1.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若属于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用途。

  (2)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配备有合适面积的公共服务场地,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对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功能完善,实际服务效果佳的基地,可在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2.专业运营管理

  (1)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具有滚动孵化效应。

  (3)拥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

  (4)积极宣传推广促进创业、就业补贴政策,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5)积极推荐孵化企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3.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

  (1)在孵创业实体不低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

  (2)在孵创业实体须在规定的孵化期限内。孵化期满未退出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②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上群体简称重点群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对上述6类重点群体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其他孵化服务优惠扶持措施的基地,可在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3)在孵创业实体所属行业与我市“4+3”主导产业体系匹配度较高的基地,可在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二)材料要求

  1.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及附表,申报书内容按参考提纲要求提供(见附件1);

  2.相关佐证材料,请按清单要求提供(见附件2)。

  以上材料纸质文件用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叁份,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同时刻盘报送电子版。

  (三)认定程序

  1.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组,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开展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及核查,按照择优遴选原则,提出评估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3.拟认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工作

  (一)复评对象

  2023年1月1日前认定的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除外,2023年参加复评结果等级合格以上的除外),具体复评名单见附件3。

  (二)复评内容

  2022年1月至 2023年12月期间,复评对象基本情况和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工作情况:

  1.主体基本情况。包括运营主体资质、基础硬件条件、

  完善制度建设和提供专业服务等情况。运营主体须为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

  2.落实政策情况。包括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

  相关部门对接,落实政府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复评周期内,

  须未曾中断孵化业务。

  3.运营绩效情况。各项业绩水平应不低于认定时标准。

  包括在孵创业实体不低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等。

  4.发挥示范作用情况。包括引领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水平提升、特色服务项目打造、创业服务行业交流和创业典型培育等情况。

  5.其他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等情况。复评周期内,须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作为被诉方的未了结法律、经济纠纷。

  (三)复评程序

  1.自主申报。复评对象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自评报告内容参照附件4的要求,相关佐证材料参照附件2的要求。以上材料纸质文件用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同时刻盘报送电子版。

  2.综合评估。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组织专家查阅复评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3.复评结果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前30%且达到认定基本条件的为优秀(名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达到认定基本条件的为合格,低于基本条件标准的和不参加复评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创业基地须在复评后的下一年再次参加复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质。


  三、政策扶持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不含市属区属院校)的,给予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后续建设扶持经费10万元(一个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建设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减免场地租金、配备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优化办公环境、提供免费创业孵化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四、工作要求

  各创业孵化基地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如实详尽地进行自主申报,对申报书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或复评资格。

  联系人:吴静

  联系电话:0756-2120080

  电子邮箱:rsyqb@zhuhai.gov.cn

  联系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大楼11楼1115室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