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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珠海市招商引资扶持奖励资金

发布时间:2018-05-11 浏览量:42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8-05/2021-08-25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一、【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给予奖励,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在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登记注册后的一年内可累加计算。

  经认定入选我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8〕396号)执行,但对同类型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二、【增资扩产奖励】对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和已分配未支付转增出资)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

  对同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金额“以上”均含本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同比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上次企业获得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以上次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同比基数。


  三、【总部企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可按《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和申报相关扶持奖励,但对同类型奖励申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四、【招商载体建设扶持】鼓励各区建设一批招商载体,由政府直接投资或以代建方式委托国企开展土地平整、建设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鼓励各区或有资质的企业为已引进的项目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可免费或租赁给引进的项目使用,且给予代建单位一定扶持;鼓励各区引进或建设特色产业园、区中园、国际合作平台等项目;鼓励各区对投资先进工业项目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对各区从2017年5月起动工到本办法实施截止时间前竣工的工业建设用地,每年度新增0.1平方公里手续完备、平整达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五、【以商引商奖励】

  (一)实施重大项目引荐人奖励。对在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引进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招商引荐单位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具体奖励事宜按照《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执行。

  (二)支持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市级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委托机构、协会等承办的,可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组团任务规模和绩效结果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经费,并对最多2名工作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支持,单场活动承办经费最高支持金额20万元。

  对参加市级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给予支持。以企业实际发生参团费用为基数,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活动的最高给予80%的资助,参加国内城市及其他国家(地区)活动的最高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

  (三)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鼓励各区及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在我市举办产业峰会、产业论坛、企业年会等涉及或服务于先进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的“以商引商”经贸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和质量、“以商引商”活动完成效果,最高给予活动举办区或本市活动举办方在本市实际发生费用5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六、【重点项目扶持】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本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扶持领域

  1.市级受理审核项目。包括《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中招商载体建设扶持(是否奖励以市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为准)、参加招商引资活动、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等专项。

  2.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项目。包括市级受理审核项目以外的其他专项。

具体申报条件

  一、项目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每1000万美元或每1亿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单位“元”均为人民币)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本条款的实缴注册资本是指企业登记注册时认缴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2017年5月2日后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在2018年5月1日后的政策有效期内实缴企业登记注册时认缴注册资本的,按本条款申报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可在一个年度内累加计算;首次申报奖励的,也可从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登记注册后的一年内累加计算,但不可重复计算。


  二、增资扩产奖励

  1.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对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和已分配未支付转增出资)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每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或每1亿元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已缴足原认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新增实缴的注册资本。

  2.年度增加主营收入奖励。对同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金额“以上”均含本数)、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同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上次企业获得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以上次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同比基数。本条款所指年度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在奖励年度对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量。

  3.上述两项奖励属同类型事项,企业只可选择一项申报奖励。


  三、总部企业奖励。按照《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珠府办函〔2018〕308号)执行,具体认定及奖励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四、招商载体建设扶持

  对各区从2017年5月起动工到《办法》实施截止时间前竣工的工业建设用地,每年度新增0.1平方公里(不足0.1平方公里的部分不计算)手续完备、平整达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新增工业建设用地动工前需向市商务局备案。新增工业建设用地需达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中“6.土地现状条件”关于“净地、权属清晰,具备施工所需道路及供水供电等”要求。

  符合条件的多块工业建设用地面积可累加计算。扶持资金用于结算申报地块土地平整支出和其他工业建设用地、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等招商载体建设支出。


  五、以商引商奖励

  第一款 实施重大项目引荐人奖励。按照《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珠商〔2017〕362号)执行。

  第二款 支持参加招商引资活动。

  第一项 承办招商引资活动。市级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委托机构、协会等承办的,可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组团任务、规模和绩效结果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经费。单场活动最高20万元,包含综合服务费、宣传推广费、设计制作费、资料翻译费、展品运输费、工作人员团费(最多2人)、活动现场翻译费、税费等。

  本条款为购买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不纳入“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网站申报管理范畴。

  第二项 参加招商引资活动。

  申报单位为经市招商主管部门邀请参加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或机构。参团费用包括差旅费、活动物品运输费等费用,其中差旅费按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处级以下行政人员差旅费标准按比例实报实销。

  第三款 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

  1.申报单位为珠海市活动举办区、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活动规模要求:参会企业50家(含)以上、参会人数100人(含)以上,市外参会企业数量达80%(含)以上。

  2.申报单位应在活动前向市商务局备案。

  3.活动组织不力(如出现安全、纠纷等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资金扶持。

申报限制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珠商函〔2020〕240号)要求,此次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中在上年度已申报了项目落户、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相关金额不能在此次重复申报奖励。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承诺书

  企业在申报、使用扶持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检查和绩效评价的,由各区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取消支持资金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录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办法》奖励资金。企业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3。

  (二)企业开具信用报告

  企业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网址http://credit.zhuhai.gov.cn/)开具并打印企业信用报告。

  (三)企业授权委托书及信息查询申请表

  因政策申报审核需综合考虑企业的财税贡献情况,申报企业需委托珠海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通过珠海市税务局查询公司2018至2020三个年度的入库期税收情况和珠海市的留成部分情况。《企业授权委托书》及《信息查询申请表》(政府部门盖章版另行下发)除编入申报材料汇编外,还需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详见附件4)

  纸质材料装订及提交要求:

  纸质材料一式3份(企业、区级、市级各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审核单位。书面材料不完整或书面材料模糊不清的,一概退回。

  上述申报材料须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不要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参考模板详见附件5),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专题、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

  (一)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2021年8月5日至8月25日。

  (二)各区(功能区)网上预审及纸质材料审核截止时间: 2021年9月15日。

  (三)市级审核、复核纸质材料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0日。

申报流程

  (一)网上平台申报及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在“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113.106.103.75/#/home,也可通过登录珠海市财政局网站(http://caizheng.zhuhai.gov.cn)并点击“珠财扶助”专栏进入平台。首次申报企业(机构)及个人用户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平台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注册,完成注册后即可直接登录平台,继续完善企业及个人相关信息,并申报符合条件的补贴项目。网上平台申报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及时向受理审核单位提交纸质材料。

  (二)网上预审及纸质材料审核

  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审核流程开展审核工作,其中企业产业类别、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况等内容需经区级对口部门核实。区级将审核通过企业名单及拟制的区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商务局复核;市商务局复核后视情况发各区再次核准。

  (三)公示、审定及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将审核、复核通过企业名单及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上传至“珠海市商务局”及“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兑现市、区奖励。

联系方式

  (一)市级统筹部门:市投资促进中心(邹慧超2605619,黄俊翔2605645)。

  (二)市级审核政策咨询: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舒成育 18702019698)。

  (三)“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运维团队服务电话:2602052,2510670。

  (四)各区联系人及申报材料接收地址:详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