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发布时间:2020-08-01 浏览量:293 收藏
专题一、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奖励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珠科创〔2020〕66号)规定给予奖励。
对获认定的分支机构采用奖励补助形式,最高奖励200万元,用于支持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科研活动。单个依托单位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只能申报认定一个分支机构。多个依托单位联合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其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均可批准在我市单独设立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获认定后最高奖励1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专题二、港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珠科创〔2020〕66号)规定给予奖励。
采取竞争择优评选方式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2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扶持。相同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1个项目。
专题三、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珠科创〔2020〕66号)规定给予奖励。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采用配套补助形式,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级或省级立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市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科研活动。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采用配套补助方式,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级或省级立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市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开发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相同项目不重复支持,对获得省科技部门立项的同时或之后获得国家科技部门立项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配套支持。
2022年度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分为3个支持方向,分别是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奖励、港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及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
专题一、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奖励
(一)适用对象
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的分实验室(分部)。
(二)申报要求
1.必须经该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书面批准;
2.建设主体为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受依托单位管理;
3.具备场地、设备、后勤保障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4.具有该国家重点实验室派驻的研发团队;
5.具有健全的建设目标和管理规章制度;
6.已运行一年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运行计算时间截至2022年5月6日)。
专题二、港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
(一)适用对象
指港澳人士或港澳机构在珠海成立企业,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向市场提供有创新属性的产品。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对于迁入珠海的企业需在珠海注册满半年,并拥有在珠海运营半年以上的全职团队(注册、运营计算时间截至2022年5月6日);
3.申报单位超过25%的股份或出资额来自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
4.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全职员工,且为港澳永久性居民或毕业五年以内的港澳院校硕士以上毕业生,年龄限制范围为18至55周岁(毕业、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22年5月6日);
5.形成的产品可提供按规定应取得的相关生产批文、临床批件、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6.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
专题三、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
(一)适用对象
由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申报要求
1.项目配套申报单位为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立项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
2.项目配套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在我市建立的分校区。
根据《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项目的所有专题:
(一)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知识产权诉讼项目。
(二)已获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相同内容项目。
(三)同时有2个或以上牵头在研未完成验收的市级产业化方向项目(对上级的配套项目除外)。
(四)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项目。
(五)被列入各级科技部门不诚信名单或我市联合惩戒名单、且在惩戒有效期内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专题一、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奖励
1.国家科技部批准港澳地区相关单位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2.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批准在珠海建设分支机构的书面文件;
3.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主体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主体单位受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管理的证明文件;
5.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主体单位在场地、仪器设备、后勤保障与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配套证明材料;
6.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向实验室分支机构派驻团队的证明材料;
7.实验室分支机构花名册、科研团队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在珠海工作的劳动合同(协议、社保)等材料(团队负责人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
8.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目标、组织机构及管理规章制度等材料;
9.实验室分支机构已实际运行一年的证明材料(一年来的工作计划与总结、承担科研项目与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以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等);
10.其他与项目申报相关的材料。
请注意:除学历证明外,所提交材料如是外文文本,须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注明“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专题二、港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港澳个人在珠海注册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件扫描件(港澳机构在珠海注册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港澳机构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明扫描件);
3.新迁入企业须提供全职团队花名册及主要成员在珠海工作的劳动合同(社保)等材料;
4.申报单位股权关系材料(包括加盖档案查询章的在珠海工商登记备案的企业章程等);
5.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或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以及在珠海工作劳动合同(社保)等材料;
6.产品生产批文、临床批件、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7.有代表性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9.有关技术先进性的证明、与成果密切相关知识产权证书;
10.其他与项目申报相关的材料。
请注意:除学历证明外,所提交材料如是外文文本,须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注明“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专题三、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
1.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通知;
2.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的合同书(任务书);
3.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牵头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申报单位属高校在我市建立的分校区,须同时提供项目相关任务落地在我市的说明);
4.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关于资金分配的约定文件(合作协议等);
5.其他与项目申报相关的材料。
请注意:所提交材料如是外文文本,须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注明“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在线填报及提交时间:2022年3月28日-5月6日17:00。项目负责人在线提交申报材料之后,须提醒单位管理员在5月6日17:00前登录系统在线审核提交。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时间:2022年5月7日-5月10日。
(三)纸质材料报送时间:由申报单位汇总后于2022年5月17日前统一提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一)在线填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113.106.103.75/#/home,也可通过登录珠海市财政局网站(http://caizheng.zhuhai.gov.cn)并点击“珠财扶助”专栏进入平台,按照申报对应专项,在线填报《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提交。项目负责人在线提交申报材料之后,单位管理员须及时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审核提交。
企业(机构)及个人用户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平台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注册,完成注册后即可直接登录平台,继续完善企业及个人相关信息,并申报符合条件的补贴项目。
(二)主管部门审查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材料提交
申报单位在完成在线填报后,可随时通过申报系统及时了解申报项目所处进度和审查结果。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平台打印生成《申报书》,签字盖章,并按照申报书、附件材料(需编制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双面打印。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提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交流合作科
联系人:欧珺泽、胡佳
联系电话:0756-2229806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511室
填报系统问题技术支持,联系电话:2602052,251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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