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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横琴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量:6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3-12/2020-04-30
  • 项目类型 :
      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文化活动类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举办文化活动所产生的引进成本给予补贴。引进成本主要指活动引进、推广、举办及相关的人力、场地等费用,但不包括开展活动所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补贴比例如下:

  1.引进成本在100万元以下的,补贴比例为20%;

  2.引进成本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补贴比例为25%;

  3.引进成本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比例为30%;

  4.单场活动最高补贴1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全年累计最高补贴300万元。

 

  二、文化设施项目类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场馆给予其当年门票销售收入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文化艺术品收藏交流交易中心,年成交总额在1亿元到5亿元之间的,按其年成交额的0.5%给予奖励;年成交总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年成交额的0.8%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实体书店,按其实际基建投资总额(仅限于书店内部装修及相关设备购置等费用)的20%予以补贴。基建费用以申报主体所提供的结算支付凭证为依据。

  实体书店是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可以享受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场地月租金的80%,最高不超过50元/㎡/月,可享受补贴的经营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租金补贴暂定实施一年,以“先交后补”方式给予。

 

  三、原创文化作品类

  按原创文化作品的制作发行或宣传推广费用给予补贴:

  1.制作发行或宣传推广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补贴比例为20%;

  2.制作发行或宣传推广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补贴比例为25%;

  3.制作发行或宣传推广费用在成本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比例为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文化艺术专家类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艺术专家给予每人10万元/年的补贴。


  五、惠澳专项扶持类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其作品制作成本的30%给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电影类作品制作成本是指:电影作品制作中产生的人事费、前置期、拍摄期及后制期的制作费。其中,人事费用是指作品监制、导演组、制片组、演员组、摄影组、灯光组、美术及服装组、化妆及发型组、录音组的人员薪酬等费用。

  原创歌曲专辑类作品制作成本是指:歌曲制作、专辑封套设计、实体专辑印制费用。

  时装设计样板类作品制作成本是指:作品样板制作费(不包括参与澳门特区政府补助计划评选产生的相关费用)、项目宣传品制作费。

扶持领域

  本《申报指南》适用于在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及湾仔一体化区域内(以下统称为横琴新区)从事如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文化演出、文化交流、文化展览、文化产业博览会及文化产品交易会等文化活动;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艺术馆、音乐厅、演剧院、实体书店及文化艺术品收藏交流交易中心等文化设施项目;数字产品、动漫游戏及网络文化等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创意设计、文艺创作等原创文化作品。同时适用于创作制作含有横琴元素原创文化作品的个人。

具体申报条件

  一、文化活动类

  申报主体所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必须在横琴新区范围内举办,且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引进并承办国际性文化活动的;所举办文化活动获得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政府、专业团体机构及行业龙头企业认可、授权或许可的;

  2.承办由国家部委、省部级单位或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专业机构等主办的文化活动的;

  3.所组织承办的文化活动中,有在文化艺术等专业领域内获得过国际、国家重要奖项或取得较大成就、具有较高声望的个人或团体参加的。


  二、文化设施项目类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横琴新区投资建设美术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音乐厅和演剧院等文化场馆,且单一场馆门票年销售量达到5万张以上的;

  2.在横琴新区投资建设文化艺术品收藏交流交易中心,且年成交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

  3.在横琴新区投资建设或经营实际运营面积在400㎡以上的中心书城、大型综合书店、品牌书店、特色书店、校园书店、24小时书店等各类实体书店的。


  三、原创文化作品类

  申报主体需满足下述条件:

  1.制作或创作了含有横琴元素的影视作品、动漫游戏、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文学作品等文化产品,且拥有著作权、版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其中企业必须要在横琴新区注册,个人必须是文化作品的原创者或在制作创作过程中担当主要责任、发挥主导作用;

  2.所创作或制作的作品必须有横琴元素。横琴元素是指:要以横琴为主题、题材或背景,且作品中含有“横琴”“横琴新区”文字、图形标识,或有易识别的横琴的当地美食、自然景观、故事传说、风俗典故、历史文化、人物事迹等素材题材,能充分地展现或表现出横琴的自然风貌、文化魅力、发展成就、特色品质等方面情况,并能达到宣传横琴的效果;

  3.所创作或制作的文化作品必须要在市级及以上电视台相关频道播出,或在全国院线上映,或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类重大奖项、国内外重要奖项,或播放量、点击量、发行量、演出场次及相关收益达到一定标准,传播覆盖面或受众面达到一定程度。具体标准将在专家评审环节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研究确定。

 

  四、文化艺术专家类

  文化艺术专家必须符合下述所有条件:

  1.当年在横琴新区内驻园累计6个月以上;

  2.获得过国际、国家级奖励或相关资格认定;

  3.当年在横琴新区内开展过有关文化活动,且单场次活动参加人数超过200人或全年活动参加人数累计在2000人以上。

 

  五、惠澳专项扶持类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述所有条件:

  1.申请人制作或创作了含有横琴元素的电影、原创歌曲专辑、时装设计样板三类文化创意产品之一;关于“横琴元素”以本申报指南第四条“原创文化作品类”之申报条件的第二点规定为准;

  2.申请人及作品须为澳门特区政府文化局开展的2019年度“澳门文化创意产业系列补助计划”的支持、补助对象,并完成作品和澳门特区政府的补助结案程序;

  3.申报人所制作的电影、原创歌曲专辑、时装设计样板作品内容、版式等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符合“一国两制”基本国策。

申报材料

  一、文化活动类

  1.《横琴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

  2.营业执照(三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验原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财务报表,验原件)。

  4.上一年度申报主体的完税证明。

  5.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

  6.所获得相关奖项、认可、资质、资格、授权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7.活动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8.多个企业联合举办文化活动的,需提交确定唯一申报主体的书面协商材料。

 

  二、文化设施项目类

  1.《横琴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

  2.营业执照(三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验原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财务报表,验原件)。

  4.上一年度申报主体的完税证明。

  5.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

  6.文化场馆类的另需提供门票销售数据及收入证明材料。

  7.文化艺术品收藏交流交易中心类的另需提供交易合同(协议)、发票、费用清单、税务证明等材料。

  8.实体书店类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物业租赁合同和场地内部装修、设备购买等基建投资的费用清单、合同、结算支付凭证等材料。

  9.多个企业合作投资、建设或租赁、经营的,需提交确定唯一申报主体的书面协商材料。

 

  三、原创文化作品类

  1.《横琴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创文化作品专用)》原件(申请表模板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三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验原件)。个人需提交所在单位的有关材料。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财务报表,验原件)。个人不用提交。

  4.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个人不用提交。

  5.制作推广费用情况或相关的支出报告。

  6.制作发行或宣传推广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等。

  7.知识产权类证明文件。

  8.作品获奖证书或播放量、发行量、演出场次、观看人数、收视率和票房等能够证明作品传播覆盖面及影响力的相关材料。

  9.多个企业、个人联合制作或创作原创文化作品的,原则上以作品版权的拥有方为申报主体;多个企业、个人以任何方式共同拥有作品相关版权的,需确定唯一申报主体的书面协商材料。

 

  四、文化艺术专家类

  1.《横琴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文化艺术专家专用)》原件(申请表模板见附件3)。

  2.入园合同(协议)、入园证明等。

  3.活动门票记录或参加人数记录等证明材料。

  4.国际、国家重要奖项证明或相关资格认定文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惠澳专项扶持类

  1.《横琴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惠澳专项扶持申报专用)原件(申请表模板见附件4)。

  2.原创歌曲专辑、电影作品、时装设计样板的样品及有关资料。

  3.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原件(供验证)及复印件。

  4.通过澳门特区政府补助结案程序的结案报告副本。

  5.完成结案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6.制作费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支付凭证。

  7.多个人联合制作或共同创作的,需协商确定唯一的申报人,并提供书面协商意见材料。

申报时间

  4月30日前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

  区社会事务局根据工作安排,在横琴新区官方网站(珠海市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hengqin.gov.cn/zhhqshswj/gkmlpt/index#2252)上发布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

  (二)递交申报材料

  数据统计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个人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区社会事务局办公室,地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政府A栋404室;联系电话:0756-8933108。各项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版。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并应当于提交区社会事务局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只支持单一主体申报;多个企业或个人联合开展文化活动、投资建设各类文化场馆、制作创作文化作品的,需书面协商确定一家企业或个人为申报主体。

  惠澳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申请人可在澳门特区政府的补助结案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申请。

  (三)初审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社会事务局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区社会事务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区社会事务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需要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形成评审意见。

  (五)提交审核

  区社会事务局于5月31日前将评审意见报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研究审核。惠澳专项扶持类不受该时间限制。

  (六)公示

  经审定的拟扶持名单,在横琴新区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异议人需向区社会事务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由区社会事务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

  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当年扶持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扶持。

  (七)拨付资金

  由区社会事务局根据领导小组审议结果落实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