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

申报已结束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量:18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2-18/2024-01-05
  • 项目类型 :
      人才类
  • 扶持方式 :
      人才补贴

具体扶持方式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在珠海市缴纳的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即为申请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二)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申请人取得第(一)点所得的,其应享受的珠海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珠海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四)申报人存在本指南第四点第(二)项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本年度内应享受财政补贴月数÷12。

  (五)每个纳税年度每个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在纳税年度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取得澳门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优秀人才、高级专业人才)资格的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海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4.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5.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天数计算,按照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政策时间节点,对于2020、2021、2022年纳税年度,申报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珠海市工作的天数,包括在珠海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珠海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表。(申报平台根据申请人填报而生成,下载签名盖章后上传,样板见附件2、附件3)。

  (二)个税情况表

  珠海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税收完税证明。

  (三)身份材料

  提供下列任一项的材料,如果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其中,回国留学人员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报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必须与其在税务部门实名认证时使用的一致,如不一致,需增加提交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如外籍个人存在使用多种身份证件登记纳税的或不同号码护照采集认证的,为避免因个人所得税汇总数据有误从而财政补贴金额产生影响,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档案并档:

  (1)外籍个人相关身份证件原件;

  (2)外籍个人填写并签名的《自然人并档确认表》(模板见附件1-4);

  (3)委托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实名办税并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共同签订的《办理自然人并档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1-3)。

  (四)资质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材料。

  符合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的境外人才所任职、受雇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主体之一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章程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人才认定材料。

  (1)高端人才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入选者。

  2)获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

  4)获得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人才签证的人才。

  5)获得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6)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的技术类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境外高端人才,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如证书、证明、聘书、项目合同书、企业组织架构图、公司章程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其中,在珠海获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人才签、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可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2)紧缺人才

  1)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区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其中,全日制博士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博士后提供博士后证书、全国博管办编号(境外博士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及评审表(相关佐证材料)、学历证书;区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珠海工匠、首席技师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2)符合《2022-2025年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在用人单位紧缺岗位工作,且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管理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骨干或中层以上管理人才,需提供《紧缺人才业绩贡献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8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交正式任命文件、企业组织架构图。

  (五)工作材料

  1.在珠海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珠海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珠海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及工作事实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珠海市工作的事实,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累计超过90天等);

  2.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当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的个人承诺,内容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累计超过90天等;

  3.在珠海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本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如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珠海市雇主、珠海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珠海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人才工程或项目的证明材料

  申报所得项目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且该项的税负差额为正数的需提供入选珠海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1.申报人本人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交《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适用于申报人本人办理个税补贴申请手续)》(模板见附件4)。申报人为独立个人劳务的,还应提交《个人声明(独立个人劳务)》(模板见附件7) 。

  2.扣缴义务人单位代为办理时,单位须出具并提交《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申报人办理个税补贴申请手续)》(模板见附件5)。

  (八)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请提供)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填写日期,并附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模板见附件6)

  (九)其他材料(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提供)


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5日。

申报流程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基本程序为:个税查询——账号注册——办理申请——部门受理审核——补贴发放

  (一)个税查询并确认缴税情况。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进行注册和实名认证后,登陆系统可在〔特色应用〕栏目下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菜单查询相应个税信息,记录最后一次查询生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序列号及纳税人识别号并下载珠海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申报时需上传,指引详见附件1)。

  (二)账号注册。个人申报,登陆珠海财政惠企利民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使用粤省事扫码完成登录注册。

  单位代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登陆珠海财政惠企利民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按要求注册。

  已注册有账号的申报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未注册的单位应先注册,按操作指引完成注册。(详见附件1)

  (三)办理申请。申请人登录申报平台后,在平台首页点击项目申报,选择“珠海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点击进入项目详情页并点击立即申报,其后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所需的材料。

  (四)部门受理审核。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受理和初步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受理和初步审核。

  (五)补贴发放。区科技部门负责境外高端人才个税财政补贴的发放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境外紧缺人才个税财政补贴的发放工作。


联系方式

  (一)境外高端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和初步审核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办公地址: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市工商大楼主楼西座一楼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13250039605。

  (二)境外紧缺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和初步审核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45号三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0756)2125273。

  (三)税务问题请咨询 12366。

  (四)网上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56)2602051、 (0756)260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