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香洲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认定
发布时间:2022-10-08 浏览量:272 收藏
第十四条租金补贴。对区级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内与其产业领域相同的在孵(入驻)企业,给予40%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对区级港澳台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港澳台在孵(入驻)企业,给予60%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
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补贴时间不连续的按实际补贴时间累计),区级孵化器内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区级加速器内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培育奖励。鼓励区级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水平,提高培育质量,根据在孵(入驻)企业培育的效果,对协助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建设各类实验室、公共平台、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的,成功申报各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的,成功入选各类创新创业团队或获得各级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每1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天使轮(或者A轮)融资的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按照融资总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同一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每年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已获得中央、省、本市、区的租金补贴、培育扶持奖励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做重复补贴或奖励。区级孵化载体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一、申报对象
在香洲区范围内,结合区产业发展方向,为创业企业孵化、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政策咨询、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精准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企业成长,加速企业做大做强的孵化载体,涵盖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根据《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珠香府办〔2021〕8号)中对香洲区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香洲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二)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半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三)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通过租赁或用其它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要求其合同明确清晰,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
(四)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75%以上的在孵企业为同一产业领域且符合香洲区“1+2+1”产业方向。
(五)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且不少于3人,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平均每年组织开展的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相关孵化活动不少于4场/次。
(六)拥有可支配(自建、签约或入驻)的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七)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的配套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至少有1个资金使用案例。
(八)与众创空间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众创空间快速入驻孵化器的通道。
港澳台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港澳台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其中港澳台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须为港澳台创业者或港澳台机构。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三)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孵化期,延长孵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毕业企业应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或获得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八条 区级孵化载体申报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一)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商事登记资料。
(三)孵化场所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孵化载体的运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及运营情况报告。
(六)入驻和毕业企业的清单、情况简介、商事登记情况、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等有关证明材料。
(七)孵化载体管理团队名册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职务、学历证明、聘用合同、社保及专业培训相关证明。
(八)开展(或合作的服务机构开展)孵化服务、交流活动的说明及佐证材料。申请港澳台孵化载体的需提供与港澳台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合作的佐证材料,以及港澳台人才服务材料。
(九)孵化载体软硬件设施清单及公共服务平台证明材料。
(十)种子资金或配套资金证明及使用案例。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网上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采取网络在线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陆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注册登录后,根据申报项目专题,在线填报相应的申报书,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并按系统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纸质版至香洲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
地址:香洲区人民政府208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99号)
联系电话:3311102,251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