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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发布时间:2022-07-15 浏览量:64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财政部门,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7-15/2022-07-31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财政部根据发布的年度支持城市(群)名单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结合财力情况,采取“奖补结合”方式安排资金。实施期第一年按每个城市5亿元的统一标准予以补助(城市群补助总额按10亿元上限控制),用于启动相关工作,后续年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

  原则上实施期内进行三次年度绩效评价,每年对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年度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的依据。原则上第一次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3年应安排资金的1/3,第二次、第三次奖励资金之和不超过应安排资金的1/3。对于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群),可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视情提前拨付剩余资金。


申报流程

  (一)城市(群)申请。城市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实施方案。该项政策实施第一年,应于7月底前报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实施方案,其他相关事项依此办理)

  以城市群形式申请,应自行确定牵头城市,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跨省份联合申请,应同时向各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群中的城市应为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且通过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连接。鼓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市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

  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应由各城市联合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枢纽名称中排序第一位的为牵头城市。跨省份联合申请,应同时向各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群申报形式包括省内2个(含)以上城市的组合或跨省2个(含)以上城市的组合,申报城市应符合《通知》明确的支持范围。

  (二)省级申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城市(群)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申报函(模板)》(附件3)有关要求形成申报函,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跨省份联合申报,应由一个省份牵头。政策实施第一年,原则上应于7月底前完成申报。计划单列市与省内其他城市联合的,应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各省份每年度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城市和1个省内城市群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视为1个城市,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不占本省推荐名额,跨省联合申报(每年限1个城市群)不占相关省份推荐名额。纳入支持的城市不能重复申报。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以《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专栏1明确的为准)视为1个城市,1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市联合兵团申报的视为1个城市。

  各省份应按时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申请函及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各5份和电子版各1份(光盘刻录)。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010-65293473、010-65293196;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196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