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
发布时间:2022-11-08 浏览量:141 收藏
(一)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业企业。培育提升农业龙头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
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
次认定龙头企业的,不予重复奖励);监测年度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在珠海市辖区内建设的休闲农(渔)业项目,被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渔)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民宿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单个经营主体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3.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推进“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品牌建设及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对新获得农业系统认证的“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转换产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主体给予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3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3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8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4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4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0万元;获得有机转换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5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5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5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给予申报主体奖励30万元。实施“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创建行动,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品牌的每个给予5万元的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三品一标一名牌”标志使用权有效期满后获得续展或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奖励:无公害农产品1万元、绿色食品2万元、有机转换产品(有机产品) 3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万元、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3万元。
鼓励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营主体给予奖励:获得国家一等、二等、三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一等、二等、三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 万元;获得珠海市一等、二等、三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被国家、省、市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参加国家农业农村部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等并获奖的,给予参会主体2万元奖励;参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等并获奖的,给予参会主体1万元奖励。
(三)做优粤港澳大湾区的“菜篮子”
在我市辖区内通过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的“菜篮子”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含花卉苗木基地)并建立农产品生产潮源体系的,给予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面积(以海关登记备案为准)每年200元/亩的奖励。
(四)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
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辖区内被认定为“菜篮子”种植基地、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的生产基地,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符合NY52S- -2012 标准的商品有机肥,每年每吨商品有机肥奖励200元,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年1吨/亩。
(五)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系统建设由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置足够有资质检测人员、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CATL(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证的,按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分析等仪器设备总额的25%给予-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农产品追溯系统,按建设资金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农产品加工及配套专用冷库建设在我市投资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的经营主体,项目竣工投产后,总投资额达2000万以上的(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物流配套设施投入等),按总投资额的5%给予一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
对省级或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每个给予3000万元补助(分两年拨付);纳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资助的经营主体,按照《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 196号)和《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 913号)有关条款执行.推进“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富民兴村产业建设,被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专业村镇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资金;被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5A (国家级)、4A (省级)、3A (市级)的村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园区所在村镇建设。
(八)开展贷款贴息和保险试点,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风险
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给予贴息。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最高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单个经营主体年度享受国家、省级和市级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在原有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稳步开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保险试点工作。
(九)鼓励支持远洋渔业企业积极参与远洋渔业的开发和回运自捕海产品
支持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新建造或购置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当年度开始投产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其中船长20米(含本数)至40米(不含本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0米(含本数)至50米(不含本数)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50(含本数)至60米(不含本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60米(含本数)以上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船舶要求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主要船型参数以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参数为准,船长为公约船长。本措施实施年度起,获得国家和省补助的渔船,我市给予获得补助资金总额的20%奖励,但奖励额度不超过上述船型的奖励。享受以上奖励的远洋渔船,需签订承诺书,承诺从奖励年度起5年内不迁离珠海,否则全额退回奖励款。珠海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对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回运自捕海产品等对远洋渔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扶持项目,另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十)支持乡村产业发展配套建设用地指标,解决我市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制约瓶颈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从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各区向省购买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及水田占补平衡缺口问题。对我市乡村产业发展有示范推动作用的重要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议”特殊扶持政策,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一、申报对象
在珠海市辖区内注册,经营2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以及珠海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远洋渔业);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所在村镇;向省购买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及水田占补平衡的涉农区。
二、申报项目实际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监测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明材料;
5.民宿经营主体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民宿专项审计报告、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上和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民宿经营主体应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及分工:乡村产业发展科--农业龙头企业、休闲农业示范点、民宿;渔业管理科--休闲渔业示范点;乡村治理与改革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参展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三品一标一名牌”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相关证书及文件;“三品一标一名牌”标志使用权有效期满后获得续展或通过复审的,所获得的奖励是条款对应款项,而不是按照产品个数累计奖励;
5.参加农(渔)业博览会、农(渔)业展览会等活动的相关通知文件及获奖证书;
6.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及分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教信息科)--“三品一标一名牌”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种植业管理科、渔业管理科--参展。
(三)粤港澳大湾区的“菜篮子”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菜篮子”证书/牌匾等证明材料照片或复印件;
5.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教信息科)。
(四)商品有机肥使用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证书复印件;菜篮子”证书/牌匾等证明材料照片或复印件;
5.与有关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销售方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销售登记产品;采购合同、采购凭据(销售方的销货票客户联、销售方出库单客户联(盖上销售方的公章)、发票;货款支付凭证;有机肥使用情况生产记录及相关照片;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8.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种植业管理科。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系统建设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CATL(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证证书复印件;
7.购买仪器设备的发票;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9.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教信息科)。
(六)农产品加工及配套专用冷库经营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加工冷库、购买冷链物流配套设施的合同和发票;
5.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竣工投产相关证明材料;
6.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7.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的单个经营主体,获得该项的市级扶持资金(市级直接扶持资金、各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直接扶持的市级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七)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农业公园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相关证明文件和证书;
3.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需提供所在区(功能区)政府审核同意的资金使用方案(盖公章);“一镇一业”,需提供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的资金使用方案(盖公章);“一村一品”,需提供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加盖公章的资金使用方案及表决书;
4.农业公园参照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A级村镇的条款执行:对于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5A、4A、3A的农业公园,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资金;
5.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八)贷款贴息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给申请资助单位的进帐凭证、申请资助单位向银行支付利息的财务凭据(需盖上公章);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6.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九)远洋渔业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5.制造或购置并制造的远洋渔船的单个经营主体,获得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6.本措施实施年度起,获得国家和省补助的渔船,我市给予获得补助资金总额的20%奖励,但单艘船所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乡十条”所列船型的奖励;
7.符合条款5和6的单个经营主体可同时获得奖励;
8.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渔业管理科。
(一)在线填报
申报单位登录“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项目数据计算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网上申报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至 8 月 15 日 18:00
(含退回修改时间),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线提交申报材料之后,须及时提醒单位管理员登录申报平台在线审核后再提交市农业农村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书面材料提交
申报单位在完成在线填报后,可随时通过申报系统关注所申报项目的“工作进度”栏,及时了解申报项目所处进度和审查结果。通过审核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将申报书、附件材料(需编制目录)胶装成册(一式三份,双面打印),签字盖章,加盖市国资委或区(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后,由申报单位在审核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邮寄或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 熊洋 联系电话 2609026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路 268 号 201 室
邮政编码 51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