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认定与运营评价
发布时间:2022-11-21 浏览量:96 收藏
专题一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对新获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专题二 市级孵化器认定
对新获市级孵化器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专题三 众创空间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众创空间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且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专题四 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专题五 珠海市众创空间运营评价
根据《珠海市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模式调整方案》(珠财〔2022〕28号),科创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奖补事项已下放至区,由各区出台具体奖补政策并兑现资金。
专题六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
根据《珠海市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模式调整方案》(珠财〔2022〕28号),科创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奖补事项已下放至区,由各区出台具体奖补政策并兑现资金。
专题一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一)申报对象
本市范围内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
(二)申报条件
根据《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珠科创〔2019〕93号)中对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主体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半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地,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和政府财政补贴资金)与投资收益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20% 。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质的政府或事业单位主办的众创空间除外。
5.设有天使投资或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具备天使投资服务功能,每年至少有1家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获得融资。
6.具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要求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培训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7.签约或入驻的能够提供一定的技术咨询与辅导服务、融资对接等多元线上服务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8.年实际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中,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3家。
9.每年组织开展或参与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10.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技术平台。
专题二 市级孵化器认定
(一)申报对象
本市范围内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根据《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珠科创〔2019〕93号)中对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主体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2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3.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4.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至少1个资金使用案例。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7.签约或入驻的可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辅导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4家,具备较完善的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能力。
8.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专题三 众创空间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一)申报对象
获市级及以上资质认定,包括市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并且获得相应最高资质认定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新增面积批复的众创空间。
专题四 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一)申报对象
获市级及以上资质认定,包括市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加速器及国家级孵化器等,并且获得相应最高资质认定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新增面积批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专题五 珠海市众创空间运营评价
(一)申报对象
1.市级众创空间必须参与。要求已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网站报送2021年度统计数据。
2.市级以外众创空间鼓励参与。鼓励市级以外的孵化载体积极参与运营评价,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要求已报送2021年度火炬年报统计数据。
(2)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包含国家、区、县)认定。
(3)常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6名,具备投融资功能。
3.已参加2022年省级运营评价的众创空间,无需再次申报。
专题六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
(一)申报对象
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参与。要求已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网站报送2021年度统计数据。
2.市级以外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参与。鼓励市级以外的孵化载体积极参与运营评价,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要求已报送2021年度火炬年报统计数据。
(2)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包含国家、区、县)认定。
(3)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12名,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3.已参加2022年省级运营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无需再次申报。
申报单位网上提交材料至区科技主管部门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市科技创新局在线审核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经市科技创新局在线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提交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
采取网络在线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录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以下简称“平台”),注册登录后,根据申报项目专题,在线填报相应的申报书,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并按系统要求由单位管理员在线审核后提交到所属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通过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单位,请在平台打印生成相应的申报书、附件材料,并按顺序编制目录,统一用A4纸张胶装,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并签名,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市科技创新局。
受理科室:高新技术科
地址:珠海市工商大厦6楼615室
联系人:黄瑾,谭韬;电话:2229835,2229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