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
发布时间:2023-11-29 浏览量:4 收藏
对于在合作区新创办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达到一定要求且在合作区无同类题材的首届展会,按照场地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五(不超过二十万元)及宣传推广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五(不超过十万元)给予补贴;同时按照展台数量给予每个展台四百元(不超过四十万元)的补贴。同一展会每届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七十万元。
如展览部分在合作区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一百二十个;如展览部分在澳门或珠海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二百个。
第四条
成长型展会补贴
对于在合作区创办且已举办一届以上并承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达到一定要求且满足本办法《成长型展会认定标准》评分要求的展会,每届按照场地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四十万元)及宣传推广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三十万元)给予补贴;同时按照展台数量给予每个展台四百五十元(不超过七十万元)的补贴。每届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一百四十万元,补贴不超过三届。
如展览部分在合作区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一百二十个;如展览部分在澳门或珠海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二百个。同时,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其上一届规模。
第五条
品牌展会补贴及奖励
培育品牌展会。对于在合作区创办且已成功举办一届以上并承诺在合作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的展会,展览总面积达一万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不低于四百个的展会,获得品牌展会认定的,在获得品牌展会认定当年给予四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引进品牌展会。对于获得品牌展会认定,对《总体方案》涉及重点产业的发展有指导意义或展会本身具较强影响力和标识性,已在其他区域或城市成功举办三届以上且承诺在合作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展览总面积达一万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不低于四百个的展会,每届按照场地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五(不超过五十万元)及宣传推广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四十万元)给予补贴;同时按照展台数量给予每个展台四百五十元(不超过八十万元)的补贴。每届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七十万元,补贴不超过两届。
经认定为“品牌展会”的展会除可以获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扶持外,其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亦可以在下一年度项目举行前获得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供的协助,具体协助内容包括推荐社交及会展场地、介绍相关机构及供应商、提供旅游资料及欢迎礼包、在合作区门户网站对会展活动资讯进行发布宣传、协助协调与合作区及澳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提供合作区及澳门宣传影片、地图和宣传册,以及安排特色迎宾活动等,具体协助内容根据项目情况而定。
第六条
行业会议补贴
对于参会人数达二百人以上、酒店住宿达三百间夜以上的行业会议,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八十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五十五万元。
对于符合前款条件且由国家级或者国际性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学术机构主办或承办的行业会议,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一百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七十万元。
第七条
国际性会议补贴
对于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或者参会人员来自五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澳门、香港、台湾)或者国际性组织、参会人数达二百人以上、境外人员占参会人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国际性会议,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二百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八十万元。
对于符合前款条件且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学术机构主办或者承办的国际性会议,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二百五十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同一参会人员同时具有多个国家(地区)或者国际性组织身份,仅统计为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国际性组织。
第八条
“以会带展”项目补贴
对于参会人数达三千人以上、合作区、澳门、珠海居民合计占参会人员百分之二十以下,住宿间夜数达三千以上,且同期配套举办展览活动,展览总面积达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不低于一百二十个的“以会带展”项目,除享受会议项目补贴外,按照展台数量给予每个展台三百元的补贴,每个项目该项补贴不超过四十万元。
第九条
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
对于由合作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会展主办单位联合举办,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达到一定要求的展会项目,按照场地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三十万元)及宣传推广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二十万元)给予补贴;同时按照展台数量给予每个展台四百二十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补贴。每届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补贴不超过两届。
如展览部分在合作区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一百二十个;如展览部分在澳门或珠海举办,其展览总面积应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应不低于二百个。
对于由合作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会展企业联合在合作区举办,参会人数达二百人以上、酒店住宿达三百间夜以上的行业会议,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一百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七十万元。
如会议由国家级或者国际性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学术机构主办或承办,按照酒店住宿每间夜一百二十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八十五万元。
第十条
重点产业会展项目补贴
对于题材属于《总体方案》鼓励发展重点产业的初创型展会、成长型展会、行业会议、国际性会议、“以会带展”项目、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补贴额度可在相关规定的标准基础上进行上浮,上浮比例为补贴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
会展项目国际认证奖励
对于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者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合作区会展项目,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一会展两地”模式补贴
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符合“一会展两地”创新模式的会展项目,可以在当年符合申请条件的第三条至第九条补贴基础上进行上浮,上浮比例为补贴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项补贴的申请应当与其他针对展会或会议项目的补贴申请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则不予受理。
对于“一展两地”项目,如主展览设于合作区,则合作区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三千平方米以上、一百二十个以上,且澳门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六十个以上;如主展览设于澳门,则澳门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二百个以上,且合作区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一千平方米以上、四十个以上。
对于“一会两地”项目,合作区及澳门会议的参会人数应分别达到二百人以上。
对于“一会一展”项目,如会议设于合作区,则合作区会议的参会人数应达到二百人以上,且澳门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六十个以上;如展览设于合作区,则合作区的展览总面积及展台数量应分别达到三千平方米以上、一百二十个以上,且澳门会议的参会人数应达到二百人以上。
第十三条
两地会展活动协同补贴
对于借助在澳门举办的会展活动而延伸在合作区开展,活动时间在一天半以上或者活动参与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旅游或者节庆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情况提供住宿费用和本地交通费用资金补贴。住宿费用补贴按照每间夜八十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五万元;本地交通费用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二万元。
申请人所申报的活动须与会展活动相关,申请人与相关会展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为同一个单位。单独举办的旅游或者节庆活动不适用本项补贴。
第十四条
会展企业落户奖励
对于在合作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申请年度在合作区举办过一场以上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五百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奖励;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一千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三十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申请时达到的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奖励
对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五百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申请年度在合作区举办过一场以上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按其会展业务相关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家会展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八十万元。
第十六条
会展企业国际认证奖励
对于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者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会展产业园区奖励
对于总建筑面积达一万平方米以上、实际入驻办公的合作区会展企业达十家以上,且纳入统计范围的会展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首次达到五千万元的园区,认定为合作区会展产业园,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一百万元奖励。
获得上述认定的园区,其入驻会展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百分之十以上且不低于行业增速,且承诺在获得奖励后给予入驻园区的本区会展企业相应租金优惠及专项便利服务的,给予园区运营方三十万元的管理奖励。
第十八条
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
对于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由在合作区注册的会展行业组织、专业培训机构联合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及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会展组织在合作区举办的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对其场地租赁费用、讲师授课费、培训宣传和资料印刷费、培训项目授权费,按照各项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予补贴,每场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二十五万元。
培训课程主办单位所申报的培训课程应为非学位制课程。课程如分为多个单元,则第一个单元的开始日期与最后一个单元的结束日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
会展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合作区会展企业全职员工参加会展相关培训课程的,在其获得相关资质证书或者课程证书后,按照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每人补贴金额不超过八千元。每人仅可申请一次本项补贴。
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全职员工可以参照本条规定申请补贴,但是在申请当年已获得澳门《会展专业人才培训激励计划》中“保荐人员参与课程或考试”资助的全职员工除外。
参加课程的员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且在补贴审核通过前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提交补贴申请时,申请人须连续在合作区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如属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的全职员工,须缴纳职业税)不少于六个月(退休返聘、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员工无需缴纳社保)。
本项补贴有名额限制,合作区会展企业每五名全职员工有一个补贴名额,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每十名全职员工有一个补贴名额。
会展企业为全职员工申报的培训课程应当为非学位制课程,且不属于申请人自行筹办的企业内部培训。课程如分为多个单元,则第一个单元的开始日期与最后一个单元的结束日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培训课程举办单位应为会展行业协会或者相关商会、学会、研究院等专业机构,其业务范围应当包含“培训”,并且该培训课程在会展业界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培训费用仅含培训报名费、培训费、证书费,不含差旅住宿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会展项目智慧化应用补贴
对于通过应用5G通讯、3D轻量化展示、VR虚拟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一种或者多种智慧化技术的,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的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中智慧化技术投入费用的百分之四十五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本项补贴的申请应当与针对展会项目的第三条至第五条补贴申请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绿色低碳展会补贴
对于百分之五十以上(按展台净面积计算)展台符合《绿色展台评价指南》(GB/T 41129-2021)相关标准的展会,给予十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本项补贴的申请应当与针对展会项目的第三条至第五条补贴申请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则不予受理。
(一)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1. 《备案表》(附件1)。此项针对“以会带展”项目补贴,需同时提交展会项目与会议项目的《备案表》;
2.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报委托函》(以下简称《委托函》)(附件2)。申报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无需提交此项;
3. 项目策划方案(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3)。申报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无需提交此项;
4. 项目费用预算(格式自拟,但需要详细列明各项费用细项)。申报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无需提交此项。
(二)现场核实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对于展会项目,需要提交第1项至第6项材料;对于会议项目,需要提交第1项至第2项、第7项至第8项材料;对于“以会带展”项目,需要提交第1项至第8项材料;对于会展培训课程项目,需要第1项至第2项、第9项至第10项材料。
1. 《核实表》(附件4)。此项针对“以会带展”项目补贴,需同时提交展会项目与会议项目的《核实表》;
2. 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3. 展会平面图(注明参展商名称、展品、展台序号、是否特装展台、展台净面积等)。此项针对展会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4. 参展商名单(注明参展商名称、展品、展台序号、
是否特装展台、展台净面积、参展商国籍等。参展商国籍应与参展合同中参展商地址一致,如存在不一致,应以参展商自我申明的国籍为准,且提供能证明其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此项针对展会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5. 智慧化应用实施方案(如适用)(格式自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情况、拟实施的智慧化技术、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预期效果与收益等)。此项针对展会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6. 绿色低碳实施方案(如适用)(格式自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情况、绿色展台数量、拟使用材料、针对“再使用/可循环、减量化、环境友好、功能实现”四类指标预期实现情况等)。此项针对展会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7. 会议资料(会议相关电子版或纸质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程、会议手册、可公开的演讲材料或报告等)。此项针对会议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8. 参会人员名单(注明姓名、来源国家和城市、工作单位、职务、所属国际组织(如适用)、联系方式等)。此项针对会议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9. 会展培训课程安排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课程介绍资料、可公开的课程讲义等)。此项针对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
10. 培训学员名单(注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
方式等)。此项针对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
第五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报书》(封面)(附件5);
2.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6);
3.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7);
4.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同类补贴申请说明书》(如企业存在同时申请其他地区同类补贴情况则需提供,以下简称《申请说明书》)(附件8);
5.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国际机构则提供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并有效续存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 企业最近一次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的《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复印件以及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复印件(包括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材料,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财产情况说明);
7. 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信用信息的记录;
8. 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不同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 初创型展会补贴、成长型展会补贴、品牌展会补贴及奖励、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展会项目)
(1)展馆场地相关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2)媒体投放宣传广告资料复印件以及相关广告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3)展台相片汇总(每个展台照片一张,按照参展商名单顺序排列);
(4)展会会刊(如有);
(5)10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6)观众人数统计证明(观众指组展商和参展商所期望的市场诉求对象在展会正式开放期间凭入场证件进入展会现场参观的人,不包括场馆运营商、组展商工作人员、服务供应商工作人员、参展商工作人员、演讲嘉宾。可提供观众登记相关信息系统截图、电子门票票根截图、纸质门票票根复印件、展会参观邀请函、记者证复印件等作为证明)。此项针对成长型展会补贴、品牌展会补贴及奖励;
(7)申报单位曾获荣誉的相关证明材料。此项针对成
长型展会补贴、品牌展会补贴及奖励;
(8)在其他区域或城市举办该展会的场地租赁合同、场租相关发票与转账凭证、展会会刊、10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须至少提供三届展会的上述相关材料,并且材料中的信息应与附件5-1中填报信息相符)。此项针对引进品牌展会补贴;
(9)合作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会展主办单位联合举办展会的合作协议等合法凭证复印件。此项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
(10)展会项目总结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9-1)。
2. 行业会议补贴、国际性会议补贴、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会议项目)
(1)由入住酒店出具的参会人员住宿证明(注明入住人员姓名、总入住人数、住宿日期、总住宿间夜数)、住宿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2)由省级或者以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学术机构、高等院校、行业主流媒体主办或者承办的行业会议,提供相关机构参与主办会议的证明;由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主办或者承办的行业会议,提供相应的知名媒体百强评选的入选证明或央企、上市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此项针对行业会议补贴及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
(3)境外(含澳门、香港、台湾)或国际性组织参会
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含护照个人页复印件或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此项针对国际性会议补贴;
(4)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此项针对以ICCA认证会议项目申请国际性会议补贴的情况;
(5)10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6)合作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会展主办单位联合举办会议的合作协议等合法凭证复印件。此项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
(7)会议项目总结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9-2)。
3. “以会带展”项目补贴
在“2.行业会议补贴、国际性会议补贴、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会议项目)”申报材料基础上,补充提供:
(1)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护照个人页等证件复印件(需体现户籍信息);
(2)展馆场地租赁相关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3)展台相片汇总(每个展台照片一张,按照参展商目录顺序排列);
(4)10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4. 会展项目国际认证奖励
(1)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者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举办情况介绍(含展会情况简介、展会数据及经济效益情况、下一届展会计划等);
(3)10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5. 两地会展活动协同补贴
(1)由入住酒店出具的参加活动人员住宿证明(注明入住人员姓名、总入住人数、住宿日期、总住宿间夜数)、住宿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2)参加合作区活动人员名单(注明姓名、来源国家和城市、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需提供以上人员参加澳门会展活动的证明(如展会邀请函复印件、门票票根等);
(3)参加活动人员的合作区本地交通服务合同、相关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4)10张以上活动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6. 会展企业落户奖励、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奖励
(1)申报单位在合作区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2)申报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对于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奖励,需提供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3)申报单位在迁入合作区前曾举办/服务的主要会展项目情况说明及举办/服务相关证明材料。此项针对会展企业落户奖励;
(4)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在合作区举办/服务的会展项目情况说明及举办/服务相关证明材料。此项针对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奖励。
7. 会展企业国际认证奖励
企业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者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相关证明材料。
8. 会展产业园区奖励
(1)会展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证明文件复印件;
(2)会展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会展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的房屋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4)会展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的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9. 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
(1)培训场地租赁相关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2)培训讲师名单(注明姓名、来源国家和城市、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培训讲师授课相关合同复印件、培
相关广告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4)培训材料复印件及印刷合同、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5)培训项目授权合同(含补充协议)、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6)培训活动教学计划(含培训课程名称、目标、规划、单元、时间、授课地点及场地、授课形式、主要科目简介、培训对象、时间表、招收学员的模式及人数、学员报读条件、学员取得有关修读证明书或专业证照的条件等);
(7)培训主办单位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及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会展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8)培训学员名单、培训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9)培训签到表;
(10)10张以上培训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10. 会展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1)培训机构介绍(含业务范围)及其资质证明;
(2)培训课程报名表(复印件)及费用发票(如培训课程收费分开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证书费,而且分别开具发票,则需提供全部费用发票);
(3)培训课程内容详细介绍;
(4)培训课程结课证书或资质证书;
(5)受补贴扶持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受补贴扶持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职证明盖章原件;
(7)受补贴扶持员工连续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职业税)相关证明材料(如申报个人为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的全职员工则无需提供);
(8)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企业截至申请日期缴纳社保总人数的说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9)澳门会展企业工商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已依法缴纳税款/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申报个人为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的全职员工需提供本项材料,否则无需提供);
(10)公司章程等可证明澳门会展企业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11. 会展项目智慧化应用补贴
(1)智慧化应用技术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情况、拟实施的智慧化技术、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预期效果与收益等);
(2)与技术提供方签订的技术支持合同复印件及验收单复印件;
(3)智慧化应用技术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
复印件;
(4)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项目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5G等具体技术实施内容的评估报告,或对该项目应用的技术指标的相关认证材料。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有类似评估或认证经验,并且其出具的报告材料获相关会展项目主管部门认可。
12. 绿色低碳展会补贴
(1)绿色低碳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情况、绿色展台数量、拟使用材料、针对“再使用/可循环、减量化、环境友好、功能实现”四类指标预期实现情况等);
(2)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项目应用绿色环保展台设计、结构、材料、安全、搭建和拆除工艺、展示效果、固体废物控制等具体技术实施内容的评估报告,或对该项目应用的技术指标的相关认证材料。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有类似评估或认证经验,并且其出具的报告材料获相关会展项目主管部门认可。
申请时间:2024年1月2日-2月2日
申报方式:请申报企业登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ycfz.hengqin.gov.cn/#/home,根据指引提交有关电子版申请资料,并联系以下工作人员报送正式装订的纸质材料。
咨询电话:0756-3365815、麦小姐13631216968、王小姐13902878956(政策申报解答)、0756-8841172(系统操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