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资企业入驻租用的办公和商业载体认定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量:54 收藏
澳资企业应为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成立的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澳资企业中澳门居民或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以下简称“澳门法人”)持股比例在 25%以以上的认定,需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一)澳门居民持股比例合计在 25%以上;
(二)澳门法人持股比例合计在 25%以上;
(三)澳资企业的投资人中既包括澳门居民也包括澳门法人的,则二者合计持股比例在 25%以上;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情况。
适用《扶持办法》的澳资企业应进驻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信息采集并认定及公示后的“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且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有实际经营地址和常驻办公人员。
1. 载体认定申请表(系统在线填报,填报后打印签字盖章并上传至附件);
2. 载体运营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是否由委托管理单位与澳资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3. 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验);
6. 拟出租的物业面积及租金标准;
7. 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请以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常年开放申请
(一)申请和审核。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扶持办法》和《操作指南》的各项要求,登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ycfz.hengqin.gov.cn/#/home)进行载体认定申报工作
(二)公示。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受理审核情况在合作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逾期不受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三)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单位,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载体认定结果按批次于合作区官网进行公布。公布的载体认定结果将作为入驻企业享受办公租金、商业租金、商业装修等补贴的审核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