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珠海市香洲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已结束珠海市香洲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量:4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6-01/2024-06-14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一、认定珠海市香洲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项目

  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产权权属明确;

  2.面向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免租区域面积不低于园区总体建筑面积的5%;

  3.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占园区总企业数量不低于50%;

  4.园区内已纳入本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8亿元(含)以上。如申请认定为“珠海市香洲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园区内入驻企业在香洲区内的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合计达到5亿元(含)以上。


  二、入驻经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租金支持)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成立未满一年的电子商务初创企业;

  2.企业年度应税电商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3.企业年度应税电子商务服务收入达200万元(含)以上;

  4.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


  三、降低电子商务企业仓储成本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须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

  2.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年度销售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或跨境电子商务年度进出口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

  3.已向所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申请备案。


  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2.获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五、支持企业发展B2C电子商务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为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企业;

  2.已纳统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餐费收入)全年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主要指标较上一申报年度同比正增长。


  六、支持企业发展B2B电子商务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

  2.已纳统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全年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主要指标较上一申报年度同比正增长。


  七、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项目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度电子商务服务(为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供运维、软件、数据、营销推广、金融支付、培训、直播等专业支撑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2.项目主要指标较上一申报年度同比正增长。


  八、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发展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直播电商基地获得全国知名直播平台授牌;

  2.为珠海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

  3.直播间数量10间(含)以上;

  4.合计年营收(不含商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九、鼓励企业利用直播带货等模式拓展销售渠道(自播)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为限额以上企业;

  2.应用电商自播方式实现年度纳税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


  十、鼓励企业利用直播带货等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委托第三方直播)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为限额以上企业;

  2.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实现年度纳税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3.项目主要指标较上一申报年度同比正增长。


  十一、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香洲优秀直播电商企业)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为限上(规上)企业且直播电商占比达30%以上;

  2.年度电商纳税销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或年度应税电商服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


  十一、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主播)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香洲区直播企业独家签约主播;

  2.具备较强的直播带货销售业绩和社会影响力。


  十二、直播助农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专区专栏、直播带货等方式销售珠海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的涉农电商企业;

  2.年采购额超过100万元(含)且年应税电子商务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


  十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约化、智能化建设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含)以上;

  2.通过海关验收并投入运营;

  3.申报年度纳入珠海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5亿元以上。


  十四、支持海外仓建设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自建海外仓被商务部、省商务厅列入优秀海外仓、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

  2.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

  3.海外仓为本地品牌和产品提供服务(含自有品牌)。


  十五、支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品牌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珠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业务的企业;

  2.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或通过国际认证;

  3.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实绩。


  十六、鼓励电商平台、行业商协会、MCN机构等在香洲区举办电商展会、论坛、直播节等活动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商平台、行业商协会、MCN机构等在香洲区举办电商展会、论坛、直播节等活动;

  2.已经区商务局备案。


  十七、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项目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为限额以上企业;

  2.受委托方为在珠院校或培训机构;

  3.培训对象为申报企业在香洲区内的在职员工;

  4.电子商务专业培训不少于20个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0分钟),并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前已经区商务局备案。



申报材料

  一、认定珠海市香洲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项目

  1.涉及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的资料:

  (1)《珠海市香洲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申请表》;

  (2)园区创建方案、规划平面图;

  (3)园区入驻企业清单及经营情况简表,并标注电商企业数量及占比;

  (4)园区物业权属来源情况的说明,需列明物业的产权证号及产权人相关信息,如为承租物业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5)园区管理制度文件;

  (6)反映园区情况的其他申报材料。

  2.涉及入驻电商企业资料(请按入驻企业清单顺序装订):

  (1)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赁合同,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2)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前三个月的发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园区内已纳入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电子商务应税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4)跨境电商企业须提交从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截图打印的企业跨境电商交易数据,以及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对应的申报清单(报关单)等材料各1份。


  二、入驻经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租金支持)项目

  初创企业只提交第1、2项

  1.《入驻经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租金支持)申请表》;

  2.园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

  3.申报年度交纳的租金发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园区内已纳入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电子商务应税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5.需要出具的其他申报材料。


  三、降低电子商务企业仓储成本项目

  1.《支持降低电子商务企业仓储成本申请表》;

  2.仓储物业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租赁合同,需列明物业的产权证号及产权人相关信息;

  3.申报年度交纳的仓储租金发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园区内已纳入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电子商务应税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5.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还须提交从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截图打印的企业跨境电商交易数据,以及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对应的申报清单(报关单)等材料各1份;

  6.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出具的备案情况说明,含企业向园区申请时间、顺序及园区年度仓储配套资金安排表;

  7.需要出具的其他申报材料。


  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项目

  初创企业提交1-2项

  1.《支持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资金申请表》;

  2.商务部、省商务厅关于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认定文件;

  3.需要出具的其他申报材料。


  五、支持企业发展B2C电子商务项目

  1.《支持企业发展B2C、B2B电子商务及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申请表》;

  2.申报企业B2C电商业务情况简要说明,应体现自营部分网络年销售额、非自营部分网络年销售额以及网站(平台)总体网络年销售额等情况;

  3.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开展B2C电商业务的佐证材料:

  (1)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2)网上订单交易数据明细及按月汇总报表;

  (3)网上支付系统提供的对账单或金融平台收入流水等;

  (4)通过自营平台、APP等开展网上销售的,还须提交自营平台、APP对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备案资质文件;

  (5)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还须提交与平台签署的协议、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商务销售金额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平台导出的交易数据汇总表、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出具(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对账单等;

  4.申报主体向政府统计部门填报的反映其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电子商务经营情况的的报表(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等表格);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商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申报期内电商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销售平台等内容;

  6.需要出具的其他申报材料。


  六、支持企业发展B2B电子商务项目

  1.《支持企业发展B2C、B2B电子商务及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申请表》;

  2.申报企业B2B电商业务情况简要说明,应体现自营部分网络年销售额、非自营部分网络年销售额以及网站(平台)总体网络年销售额等情况;

  3.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开展B2B电商业务的佐证材料:

  (1)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2)网上订单交易数据明细及按月汇总报表;

  (3)网上支付系统提供的对账单或金融平台收入流水等;

  (4)通过自营平台、APP等开展网上销售的,还须提交自营平台、APP对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备案资质文件;

  (5)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还须提交与平台签署的协议以及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商务销售金额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平台导出的交易数据汇总表、第三方平台采购发票复印件及明细汇总表、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出具(盖章确认)的其他书面材料、对账单等;

  4.申报主体向政府统计部门填报的反映其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电子商务经营情况的的报表(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等表格);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商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申报期内电商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销售平台等内容;

  6.需要出具的其他申报材料。


  七、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项目

  1.《支持企业发展B2C、B2B电子商务及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申请表》;

  2.申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的简要说明;

  3.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务的佐证材料:

  (1)为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供运维、软件、数据、营销推广、金融支付、培训、直播等专业支撑服务而签订的协议及对应的发票;

  (2)与电商服务收入对应的银行入账回单、对账单等;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商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申报期内电商服务收入明细表,列明服务类型、日期、金额、服务平台等内容;

  5.需要出具的其他申报材料。


  八、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发展项目

  1.《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发展申请表》;

  2.获得全国知名直播平台授牌的文件;

  3.本地(珠海)品牌签约协议;

  4.10个以上直播间的现场照片;

  5.物业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租赁合同,需列明物业的产权证号及产权人相关信息;

  6.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佐证材料:

  (1)营业收入明细汇总;

  (2)为电商直播经营活动提供直播带货、孵化培训等服务而签订的协议、收入发票,及对应的银行入账回单、对账单等;

  (3)反映营业收入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申报期内营业收入明细表,列明业务类型、日期、金额等内容;

  8.需要出具的其他申报材料。


  九、鼓励企业利用直播带货等模式拓展销售渠道(自播)项目

  1.《鼓励企业利用直播带货等模式拓展销售渠道申请表》;

  2.企业从事自播业务的员工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记录;

  3.企业直播间带货销售额的后台截图;

  4.与自播带货销售额相关的会计账目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直播电商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申报期内直播带货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直播平台等内容;

  6.需要出具的其他申报材料。


  十、鼓励企业利用直播带货等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委托第三方直播)项目

  1.《鼓励企业利用直播带货等模式拓展销售渠道申请表》;

  2.委托第三方开展直播的协议、合同,第三方企业简介;

  3.企业直播间带货销售额的后台截图;

  4.与委托协议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佣金发票等;

  5.与直播带货销售额相关的会计账目等;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直播电商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申报期内直播带货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直播平台等内容;

  7.直播电商平台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一、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香洲优秀直播电商企业)项目

  1.《支持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申请表》;

  2.企业直播间带货销售额的后台截图;

  3.与直播带货销售额、服务收入相关的会计账目等;

  4.接受委托开展直播带货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简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直播电商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申报期内直播带货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直播平台等内容;

  6.直播电商平台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一、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主播)项目

  1.《支持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申请表》;

  2.主播与机构签订的独家协议、劳动合同等;

  3.主播带货销售额佐证材料、直播间链接、后台截图等;

  4.主播个人任职文件或有效劳动合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和本地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与存折或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5.其他佐证材料。


  十二、直播助农项目

  1.《支持电商助农申请表》;

  2.珠海对口帮扶地区乡村振兴等部门出具的农特产品采购额佐证材料;

  3.经对口帮扶地区乡村振兴等部门备案的采购协议、合同;

  4.珠海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上架记录、销售订单明细、汇总表,专栏专区、直播间销售截图;

  5.与珠海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销售相关的会计账目等;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商销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申报期内电商销售农产品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销售平台等内容。

  7.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约化、智能化建设项目

  1.《支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约化、智能化建设申请表》;

  2.监管作业场所物业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租赁合同,需列明物业的产权证号及产权人相关信息;

  3.监管作业场所建设合同、发票及海关验收文件;

  4.入驻企业从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截图打印的跨境电商交易数据,以及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对应的申报清单(报关单)等材料;

  5.需要出具的其他申报材料。


  十四、支持海外仓建设项目

  1.《支持海外仓建设申请表》;

  2.商务部、省商务厅列入优秀海外仓、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文件材料;

  3.从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截图打印的企业跨境电商交易数据(2000万元以上),以及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对应的申报清单(报关单)等材料;

  4.海外仓为本地品牌和产品提供服务的佐证文件材料;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五、支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品牌项目

  1.《支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品牌申请表》;

  2.从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截图打印的企业跨境电商交易数据,以及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对应的申报清单(报关单)等材料;

  3.申报年度取得的境外国际认证、商标注册证书及书面翻译文件;

  4.境外国际认证、商标注册费用发票及付款凭证;

  5.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的,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及相关费用支出发票;

  6.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六、鼓励电商平台、行业商协会、MCN机构等在香洲区举办电商展会、论坛、直播节等活动项目

  1.《鼓励举办电商展会、论坛直播节活动申请表》;

  2.活动方案、合同等;

  3.参加活动的企业名单;

  4.活动场地、策划设计、媒体宣传、广告流量、人员成本、差旅餐饮等实际支出费用支付凭证、发票;

  5.活动效果佐证材料,包括销售记录、新闻信息、活动照片、参与人数等;

  6.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七、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项目

  1.《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申请表》;

  2.培训方案、委托协议、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3.学员报名、完成培训等相关档案、培训合格证书;

  4.学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香洲区半年以上的缴纳社保记录;

  5.培训效果佐证材料,包括现场照片、活动信息等;

  6.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时间

  6月1日至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