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香洲区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经济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量:50 收藏
一、打造直播电商园区(基地)项目
1.计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2.产业园入驻面积超过50%,且入驻直播电商产业链相关企业不少于20家;
3.公共直播间、选品中心等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
二、企业用房支持(购房补贴)项目
1.申报主体为直播平台、MCN机构和其他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
2.2022年1月1日(含)后在香洲区购置办公用房。
三、企业用房支持(租金支持)项目
1.申报主体为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
2.企业年度应税电商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或企业年度应税电子商务服务收入达200万元(含)以上。
四、引进专业直播电商运营商项目
1.新设立或迁入的专业直播电商运营商;
2.年营业收入(不含商品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五、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数字化建设)项目
1.年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
2.在自身经营场地内自建实体直播间。
六、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建设直播团队)项目
1.申报年度已组建或扩大直播电商团队;
2.新招团队成员数量在5人以上,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申报时团队人员为在岗状态。
七、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发展电商服务业)项目
1.开展与直播电商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帮助园区打造直播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帮助园区建成品牌馆、选品中心、特色产业带;提供运营策划、软件平台支持、直播间建设、短视频制作、后期技术支持等服务;
2.年应税电商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八、完善电商供应链体系项目
1.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产品的选品中心或供应链项目;
2.为20家以上区内直播电商企业提供货值不低于10万元/家的选品服务。
九、推广直播电商应用(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直播)项目
运用直播方式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业务。
十、推广直播电商应用(鼓励多元化直播场景应用)项目
应用新技术开发沉浸式消费场景、促进消费成效突出并具有可推广价值。
十一、推广直播电商应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1.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香洲辖区失业人员或外地来珠人员参加培训后,在香洲区电商相关行业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
2.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香洲辖区企业在职人员参加培训后,在广东省内考取电商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外地来珠学员,培训结束后在香洲区电商相关行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十二、推广直播电商应用(大力实施院校培训)项目
1.属于经区商务部门备案的区内院校与国内知名电商直播平台合作开展直播培训、孵化等人才培养项目;
2.一年内输出在香洲区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3个月以上的电商人才100名以上。
十三、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项目
(一)“香洲直播达人”“香洲电商英才”项目
(1)系香洲区直播电商企业签约主播;
(2)具备较强的直播带货销售业绩和社会影响力。
十四、举办各类论坛和活动项目
1.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联合电商平台、行业商协会等在香洲举办具有全行业、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的直播电商主题论坛、节庆等活动;
2.已经区商务局备案。
十五、降低物流要素成本项目
1.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直播电商快递业务;
(2)商品发货地为香洲区。
十六、强化金融支持项目
列入直播电商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白名单企业办理贷款。
一、打造直播电商园区(基地)项目
1.《申报打造直播电商园区(基地)项目申请表》;
2.涉及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的资料:
(1)园区创建方案、规划平面图;
(2)园区入驻企业清单及经营情况简表,并标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数量及占比;
(3)园区物业权属来源情况的说明,需列明物业的产权证号及产权人相关信息,如为承租物业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4)园区运营管理、创业服务开展情况;
(5)公共直播间和选品中心建设情况、图片;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内已纳入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统计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电子商务应税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属于跨境电商企业的,须提交从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截图打印的企业跨境电商交易数据,以及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对应的申报清单(报关单)等材料各1份。
(7)反映园区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
3.涉及入驻电商企业资料(请按入驻企业清单顺序装订):
(1)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赁合同,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3)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租金发票。
4.应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企业用房支持(购房补贴)项目
1.《企业用房支持(购房补贴、租金支持)申请表》;
2.申报主体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平台MCN机构认证信息等;
3.申报年度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佐证材料:
(1)直播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MCN信息等页面截图;
(2)直播销售订单数据明细及按月汇总报表;
(3)直播电商平台后台交易页面截图;
(4)直播带货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发票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直播电商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应税电商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情况,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4.香洲区办公用房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企业用房支持(租金支持)项目
1.《企业用房支持(购房补贴、租金支持)申请表》;
2.园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
3.申报年度交纳的全部租金发票;
4.申报年度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佐证材料:
(1)直播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MCN信息等页面截图;
(2)直播销售订单数据明细及按月汇总报表;
(3)直播电商平台的后台交易页面截图;
(4)直播带货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发票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应税电商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情况,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四、引进专业直播电商运营商项目
1.《引进专业直播电商运营商项目申请表》;
2.申报企业直播电商业务开展情况简要说明;
3.申报年度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佐证材料:
(1)直播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MCN信息等页面截图;
(2)直播销售订单数据明细及按月汇总报表;
(3)直播电商平台的后台交易页面截图;
(4)直播带货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发票等;
4.申报主体向政府统计部门填报的反映其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电子商务经营情况的的报表(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等表格);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电商业务专项审计报告;
6.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数字化建设)项目
1.《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
2.直播间所在经营场地有效租赁合同;
3.直播间上线平台、网站(网店)运营截图;
4.实体直播间设计、装修合同、发票;
5.直播间实景照片;
6.直播间投资运营情况简要说明。
六、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建设直播团队)项目
1.《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申报企业开展直播电商的平台、店铺情况,申报年度直播电商带货销售额,且必须说明直播电商团队组扩建情况,新招团队成员参与直播电商业务考勤履职情况等内容);
3.新招直播电商团队成员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社保等信息材料。
4.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店铺账号信息、后台截图等;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七、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发展电商服务业)项目
1.《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开展直播电商相关服务的情况说明;
3.开展直播电商相关服务的合同、协议、发票等佐证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直播电商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应税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情况,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八、完善电商供应链体系项目
1.《完善电商供应链体系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选品中心、供应链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包括截止申报时项目已投入费用明细列表,列明投入项目、金额、付款凭证号及发票号);
3.选品中心、供应链场地租赁合同;
4.提供选品服务的双方或三方合同、协议,发票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九、推广直播电商应用(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直播)项目
1.《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直播项目申请表》;
2.运用直播方式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业务情况说明;
3.从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截图打印的企业跨境电商交易数据,以及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对应的申报清单(报关单)等材料;
4.直播间上线平台、网站(网店)运营截图;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推广直播电商应用(鼓励多元化直播场景应用)项目
1.《鼓励多元化直播场景应用项目申请表》;
2.应用新技术开发沉浸式消费场景项目绩效文件(须包括技术名称、消费场景介绍,促进消费成效等);
3.项目合同、协议、发票等;
4.与新技术相关的名称、专利证书等佐证材料。
十一、推广直播电商应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1.《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申请表》及经备案的《电商培训、各类论坛及活动备案表》;
2.培训方案、委托协议、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3.《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人员情况一览表》,学员报名、完成培训等相关档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4.学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香洲区3个月以上的缴纳社保记录;
5.培训效果佐证材料,包括现场照片、活动信息等;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二、推广直播电商应用(大力实施院校培训)项目
1.《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申请表》及经备案的《电商培训、各类论坛及活动备案表》;
2.培训方案、委托协议、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3.《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人员情况一览表》,学员报名、完成培训等相关档案(培训合格证书)文件;
4.学员与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在香洲区3个月以上的缴纳社保记录;
5.培训效果佐证材料,包括现场照片、活动信息等;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三、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项目
(1)《支持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申请表》;
(2)团队(企业)带货销售额佐证材料、直播间链接、后台截图等;
(3)团队主要成员(注:不超过5人)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和本地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与存折或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4)企业出具的团队直播电商绩效文件。
(5)其他佐证材料。
十四、举办各类论坛和活动项目
1.《鼓励举办各类论坛和活动申请表》及经备案的《电商培训、各类论坛及活动备案表》;
2.活动方案、合同等;
3.参加活动的企业名单;
4.活动场地、策划设计、媒体宣传、广告流量、人员成本、差旅餐饮等实际支出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
5.活动效果佐证材料,包括新闻信息、活动照片、销售记录、参与人数等;
6.直播电商平台以直播间、直播演出、直播综艺及其他直播节目形式举办电商节、电商日、促销日等主题电商活动的,还须提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关于活动嘉宾、主播、内容、设置等信息备案文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直播电商论坛、活动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8.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五、降低物流要素成本项目
(1)《降低物流要素成本项目申请表》;
(2)仓储物业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租赁合同,需列明物业的产权证号及产权人相关信息;
(3)申报年度缴交的仓储租金发票,仓库租金付款通知、费用结算或对账单等;
(4)申报年度缴交仓库租金的银行单据(能同时体现申请单位、出租方、金额);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直播带货业务开展情况,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电子商务应税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情况,直播带货销售数据及后台截图,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6)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六、强化金融支持项目
(初创企业提交1-2项)
1.《强化金融支持项目申请表》;
2.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3.每笔贷款的银行流水账明细表(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偿付利息的银行回单及发票;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6月1日至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