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境外研发机构认定及奖励
发布时间:2024-06-18 浏览量:36 收藏
对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的境外研发机构,给予合作区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在澳门或者葡语系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奖励提高至120万元。同一企业可获奖励的境外研发机构不超过3个。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申请2023年度企业境外研发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须属于以下之一:
1.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的科技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合作区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
4.横琴国际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二)境外研发机构须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商务部门备案;
(三)申报单位须为境外研发机构的控股股东,依托其境外研发机构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
(四)境外研发机构实际运营满2年,拥有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上述人员须与申报单位签订1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以2023年12月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数为准;
(五)自合作区企业作为境外研发机构控股股东之日起,境外研发机构研发费累计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境外研发机构研发费投入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境外研发机构审计报告当中列示的,按会计准则归集的研发经费总额,并按合作区企业的持股比例进行折算后的数据予以确定。
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7月17日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