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资企业扶持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量:44 收藏
澳资企业应为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成立的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澳资企业中澳门居民或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以下简称“澳门法人”)持股比例在 25%以上的认定,需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一)澳门居民持股比例合计在 25%以上;
(二)澳门居民持股比例合计在 25%以上;
(三)澳资企业的投资人中既包括澳门居民也包括澳门法人的,则二者合计持股比例在 25%以上;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情况。适用《扶持办法》的澳资企业应进驻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信息采集并认定及公示后的“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且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有实际经营地址和常驻办公人员。
(一)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信息采集
1、载体认定申请表(原件); 2、载体运营委托书(原件)及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是否由委托管理单位与澳资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3、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验); 6、拟出租的物业面积及租金标准; 7、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二)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主体的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记录或个税缴纳记录; 6、租赁合同(含租赁物业产权证明)、租金转账凭证、租金发票; 7、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8、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可以对企业实际办公人数进行核实,以核实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补贴发放。
(三)商业用房租金补贴
1、商业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主体的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记录或个税缴纳记录; 6、租赁合同(含租赁物业产权证明)、租金转账凭证、租金发票; 7、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8、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四)商业⽤房装修补贴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租赁合同(含租赁物业产权证明)、租金转账凭证、租金发票。如果有店铺,提供物业产权证明; 6、装修合同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竣工验收证件以及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8、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五)品牌落地奖励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主体投资者为入选“澳们特色老店”“澳们特色店”或入选“商汇馆”“米其林指南”或“黑珍珠餐厅指南”的澳门企业及其出资证明; 6、澳门居民、澳门法人与其它地区收录在最新一期 “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合作的,应提供合作方为“米其林指南”餐饮企业的证明; 7、品牌授权书(授权合作区澳资企业使用品牌店铺的商号、商标、标识等品牌信息); 8、申报主体近一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9、申报主体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记录; 10、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11、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六)经营奖励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上一年度申报企业的完税证明; 6、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数据; 7、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8、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七)研发费补贴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6、申报主体申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8、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八)会展补贴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主体购买展位的合同或协议(协议需包含展位面积及金额); 6、申报主体银行付款凭证; 7、申报主体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8、企业参展照片; 9、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10、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2024年7月15日—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