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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独角兽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24-07-24 浏览量:4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7-22/2024-07-30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认定成功的合作区企业或者将注册地迁入合作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

  认定成功或者将注册地迁入合作区的潜力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前述标准的120%享受本条奖励:

  1.属于澳资企业;

  2.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重点科技企业认证。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二)商事登记不在合作区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鼓励参与认定。此类企业须自认定成功之日起2年内将注册地迁至合作区且开展实质性运营后,方可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三)申报企业产业技术领域符合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转型升级的传统产业。

 

  二、独角兽企业认定类别

  2023年度独角兽企业认定申报分为3个类别:独角兽企业认定申报、潜力独角兽企业认定申报、种子独角兽企业认定申报。

  类别一:独角兽企业认定申报

  1.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即成立时间不早于2012年12月31日);

  2.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10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

  3.获得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累计金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4.企业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类别二:潜力独角兽企业认定申报

  1.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即成立时间不早于2012年12月31日);

  2.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

  3.获得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累计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4.企业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类别三:种子独角兽企业认定申报

  1.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即成立时间不早于2017年12月31日);

  2.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

  3.获得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累计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4.企业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申报时间

  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30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