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博士后专项扶持补贴
发布时间:2024-07-29 浏览量:67 收藏
(一)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对在合作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给予每人每年四十万元生活补贴,连续两年发放。申请人在站时间每满一个季度,即可申报一个季度的生活补贴。
博士后在站时间以取得《进站备案证明》时间作为计算起点,以取得《博士后证书》时间作为计算终点。
(二)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对出站博士后留(来)合作区创业(工作)的,可给予每人每年十二万元、连续五年的生活补贴。申请人留(来)合作区每满一年,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申报一年的生活补贴。
(三)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七十万元、五十万元、五十万元建站补贴。博士后新设站单位于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即可申报建站补贴。
(四)招收博士后工作津贴
对博士后设站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五万元工作补贴。博士后设站单位于博士后人员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并办理进站后即可申报工作津贴。
本指南适用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以上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申请人。根据《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3),用人单位应符合实质性运营相关要求。
(一)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 用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单位正常运营,有完善的博士后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制度,对博士后进行日常考勤管理。
(2)与入站博士后签订科研计划书,科研领域符合合作区产业方向,有明确的工作目标、课题要求、科研任务。
(3)与入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年实际支付给在站博士后的计税工薪不低于广东省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4)与入站博士后签订招收协议书或培养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在站时间、培养条件、出站条件。
2.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已经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博士学位或者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
(2)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最后一笔补贴申报结束之日止,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3)按进度完成各阶段科研任务,进站满三个月开展开题考核、进站满一年开展中期考核,考核延期不超过三个月。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出站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预期达到的成果、已取得的成果等内容。
(4)无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合作区博士后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 申请人留(来)合作区时的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年龄以出站后留(来)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计算时点。
2. 申请人应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最后一笔补贴申报结束之日止,其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本条补贴的,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3. 满足上述两项条件外,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聘用类
申请人应当与主营业务或专业领域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最后一笔补贴申报结束之日止,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创业类
所创办的企业在合作区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持有的股份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或每次申请时,获得距离每次申请的最新融资后申请人合计持有的股份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所创办的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全职员工不少于五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三)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
1.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新设立。
2. 博士后设站单位需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启动申报手续。
与多家流动站设立基地的设站单位,只享受一次补贴。创新实践基地改设科研工作站(或分站)、工作站分站改设工作站的,按相应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四)招收博士后工作津贴
1. 申报单位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博士后设站单位。
2. 进站博士后应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毕业于国(境)外高校的博士应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一)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 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实质性运营承诺表;
(2)申报期间的纳税证明(原件扫描件);
(3)单位承诺书。
2.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申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
(2)申报期间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系统自动获取,必要时需额外提供);
(3)个人承诺书;
(4)首次申请提交申请人博士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毕业于国(境)外高校的博士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研究项目立项表(原件扫描件)、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博士后薪酬)、招收协议书(原件扫描件)、申请人身份证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以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仅外籍人员提供);
(5)首次申请应当提交开题报告、在站满一年后第一季度申请应当提交中期考核合格表、在站满两年后申请应当提交博士后证书和出站报告。
已享受过珠海市在站博士后年度生活补贴的博士后再次入站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站单位,不再享受合作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二)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用人单位或创办企业提交的材料
(1)聘用类用人单位或创业类所创办企业的单位实质性运营承诺表;
(2)申报期间的纳税证明(原件扫描件);
(3)聘用类用人单位或创业类所创办企业的单位承诺书。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博士后证书,就职于国(境)外高校或研究院所的博士后需提供博士后(研究员)相关证明;
(2)博士毕业于国(境)外高校或研究院所的博士后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身份证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以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仅外籍人员提供);
(4)申报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其中首次申请应当提交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六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5)申报期间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系统自动获取,必要时需额外提供);
(6)个人承诺书;
(7)聘用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① 聘用类出站博士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单位录用证明(入职机关事业单位者提供);
② 聘用类出站博士后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创业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① 创办企业的法人证书或企业章程;
② 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③ 创办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
④ 创办企业的在职人员花名册(申请前六个月)。
(三)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
1.用人单位实质性运营承诺表;
2.新设站单位获批设立的文件;
3.博士后进站备案证明;
4.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单位申请前连续六个月的纳税证明;
6.单位承诺书。
(四)招收博士后工作补贴
1. 用人单位实质性运营承诺表;
2. 新进博士后的在站备案证明;
3. 新进博士后的博士学位证书;
4. 首次申请应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 单位申请前连续六个月的纳税证明;
6. 单位承诺书。
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