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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海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高地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17〕56号)有关要求,打造产业技术孵化高地,同时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孵化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设立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给予支持引导。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是指针对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的高端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的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能在3-5年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成果、核心装备,对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技术攻关。每年围绕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装备、环保交通装备、新能源与新材料、高端电子信息、软件与集成电路、智能家电电气、生物技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打印设备与3D打印等重点产业领域,集中突破一批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核心技术。
第三条 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珠海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高地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17〕56号)要求设立的,项目资金统一从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工信局)年度产业和创新扶持资金中切块安排的、用于支持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的项目。
第四条 市科工信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等工作;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项目承担人主要负责所承担的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主导,高端突破。注重项目资金投放的战略性,每年选取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支持,通过政府的宏观把握和主动引导,有计划、有重点地投放到需求最强、效益最大、影响最广的高端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环节,抢占技术和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和主动权。
第六条 竞争择优,公平公开。项目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竞争性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可委托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资金项目的企业前期调研、走访、筛选及结题验收等工作,并提供相关决策参考建议。
第七条 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充分发挥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带动我市科技创业投资机构跟进投资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我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
第八条 绩效导向,强化监督。以推进产业的优化和整体发展,支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导向,增强项目支持项目的绩效考核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产出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流向、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本项目可采用竞争性项目评审扶持、研发启动金扶持、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配套扶持、技术悬赏奖等方式。
竞争性项目评审扶持是以项目为依托,通过无偿补助方式支持重点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核心装备研制;单个项目市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定额300-500万元,且市财政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30%,鼓励我市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优先支持各区(功能区)承诺配套的项目。
研发启动金扶持是依据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另行制定),对我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研发启动金补助。
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配套扶持是指对2017年(含2017年)以来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等额支持,但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另自执行。配套资金由市、区财政1:1分担。
技术悬赏奖是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资助方式,由我市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提出需要解决的重大应用研究研发项目,每年遴选若干项目,面向全球招标,寻找项目研发人员和团队,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报条件。申报本资金的项目及承担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并列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承担主体必须为珠海市注册的企业、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组成的联合体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外引进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必须承诺于资金拨付前整体搬迁至珠海并开展正常经营。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原则上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为鼓励创新创业,新三板挂牌、“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我市大型企业投资孵化、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已投资项目等可不受年度销售额指标限制。
(四)项目承担主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社会信誉、纳税信用良好。
(五)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或能填补国内空白,或能打破国外技术封锁,能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六)项目具有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能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方向。
(七)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产业集群或主导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大的税收贡献。
(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
(九)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生产、研发和管理条件。
(十)已完成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享受过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在本项目资金支持范畴。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制订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工信局研究制订年度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
(二)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由市科工信局依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三)项目申报。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受理项目申报,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按本实施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项目申请由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工信局。
(四)竞争性评审。由市科工信局牵头,采取“专家评审+考察答辩、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模式,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包括:书面(网络)评审、专家考察答辩、项目现场调研等程序,专家评审意见分定性和定量两种形式。我市“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类型项目在评审中降低财务指标权重。
(五)项目公示。市科工信局确认拟立项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项目下达。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市科工信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立项的内外部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如涉及政府主管单位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确保项目实施的其他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等相关财税证明材料。
(五)引入科技投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金到账证明。
(六)项目承担人及课题组研发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承担单位的生产、研发和管理的准入、认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有关技术先进性的证明、证书(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专利、科技奖励等)。
(九)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报告。
(十)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十一)新三板挂牌、“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我市大型企业投资孵化、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已投资项目可不受年度销售额指标限制,申报相关单位出具项目情况说明以及佐证材料。
(十二)根据产业发展特点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市科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人员费等;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其中: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在扶持的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债务偿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章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支持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执行期与立项申报书一致,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工信局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明确验收标准及经费使用计划。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终向市科工信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总投资必须采取台账管理,财政资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3个月内向市科工信局申请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市科工信局报备。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已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开发工作,因客观因素未能完全达成合同指标的可办理结题。
第二十条支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工信局申报项目终止,全额退回政府扶持资金。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监督。市科工信局负责对项目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整改意见。各区及其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科工信局反馈。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科工信局完善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自评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评级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列入政府征信系统黑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7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