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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人防〔2020〕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各有关企业单位:
《珠海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防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联系人:张承望,联系电话:2319932,13926991195)
珠海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专项资金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
人民防空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依法纳税后按有关规定缴入财政。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有关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缴入财政。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专项资金是中央、地方预算安排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补充,专项用于本市、区的人防工程、通信警报、信息保障等各项战备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建设专项工作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原则,编制项目支出资金计划,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防建设的规划编制。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防空袭方案、人防指挥通信警报建设规划、人口疏散基地(地域)建设规划等;
(二)人防设施建设。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建设、人口疏散基地(地域)建设等;
(三)人防设施维护管理和信息保障服务。包括:人防指挥工程和机动指挥所的维护保养、信息保障服务、物业管理、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等;
(四)防空防灾训练演练。包括:组织群众进行防空袭疏散演练、组织群众进行防空袭疏散演练、防空防灾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的组建、训练、演习等;
(五)人防法制工作。包括:人防立法调研、人防行政执法、人防执法检查等;
(六)防空防灾宣传教育;
(七)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八)人民防空其他战备工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建设项目注销、调整、变更等情形,导致易地建设费金额调整的,依相关审批规定办理,其易地建设费本金多还少补。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建人防工程,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就地自建,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期建设。
第十一条 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的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应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确定,应优先安排建设结建式人防工程,如超出首期的人防工程面积可抵扣后期建设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指标,并在首期申报时编制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人防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合理统筹各期人防工程战时功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确因客观原因首期无法建设或需少建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分期建设,并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项目的总体规划中已落实了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位置(应提供经人防审批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图纸);
(二)项目的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专门对人防工程选址的地质、地形和地下埋设物等条件的进行适建性评价,并附工程地质报告。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分期建设的,需向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分期建设承诺书》,其中须明确建设单位履行人防工程建设责任的时限,以及逾期不履行人防工程建设责任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建设专项工作需要以及人民防空专项资金收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下一年度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二次分配”项目,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方案,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至使用单位。除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人民防空专项资金支出外,其他项目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新增、追加、调整支出等)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战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防 〔201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