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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9-15 关注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信专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工信领域各项扶持政策,资金使用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工信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因素分配和项目补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的重点评价。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明确工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竞争性分配的方案申报,确定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补助项目的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信、财政部门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竞争性分配、因素分配等方案和项目补助相关材料的申报,切块资金具体项目的落实,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工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有效运用竞争激励手段,统筹财政资金作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申报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

  1. 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和信息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2.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无重大失信行为。项目投资或研发经费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2. 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

  3. 市级资助项目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原则上应是完工项目,对投资额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重大项目,可采用预拨和清算方式。

  4. 项目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分项条件。申报和推荐的项目应明确产业分类,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产业分类,避免交叉重复。

  5.按规定分别向财政和经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六条 支持重点

  深入实施“一号工程”,打造信息经济升级版,坚持传统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三位一体”发展,打造“数字引领、质量为先、智造主导、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服务协同”的产业体系。

  (一)重点支持产业

  1. 加快数字经济引领发展。聚焦优势产业,扩大数字经济先发优势,围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突破,积极打造先进制造工业云平台。

  2. 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3. 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重点布局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量子技术、增材制造、商用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等重点前沿领域,加快关键技术转化应用。

  4.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全面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联动推进“互联网+”“机器人+”“标准化+”“大数据+”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融合应用,不断提升产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服务化、国际化水平。

  (二)重点支持领域

  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市工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开展项目征集,重点支持上述产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重大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突破、公共服务平台、推广示范应用、产业链配套提升。

  1. 支持重大技术创新,推动关键技术突破;

  2. 实施重大技术改造,促进有效投资;

  3. 加快推广示范应用,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4.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5. 淘汰落后产能,支持节能、清洁生产和工业循环经济,推动绿色发展;

  6.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工信领域制造业“双创”平台、特色小镇、制造业研发设计创新平台、企业研究院、企业设计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7.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产业升级,推进新型建材发展应用;

  8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分配方式

  工信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因素法、项目补助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产业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一)竞争性分配。主要指用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特色小镇等试点示范项目的部分工信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竞争性分配通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报送实施方案,在竞争择优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予以实施。

  (二)因素法分配。主要指用于支持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落实工信经济目标任务、信息经济、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新墙材和散装水泥等部分工信专项资金。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工业投资额、工业增加值、信息经济增加值、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小微企业上规模等省、市重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相关工作任务的考核评定结果、历年项目数等因素指标,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其中:

  1.工业投资额、工业增加值、信息经济增加值等因素: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或半年度数据口径确定;

  2.节能降耗因素:按照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确定;

  3.淘汰落后产能因素:按照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计划等情况确定;

  4.其他分配因素:根据年度工业与信息化工作重点确定。

  当年各项因素的占比权重,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协商拟定,形成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三)项目补助分配。主要指用于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信领域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补助的方式。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依据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按项目实际发生的投入等因素确定补助方案,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审核

  根据年度工业与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和工信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方案予以实施。

  (一)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的,每年根据当年安排用于开展竞争性分配的领域,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相关方案,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公示等程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的,每年根据当年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工业统筹资金支持重点,指标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发切块资金文件,将切块资金分配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

  (三)采用项目补助分配方式的,根据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精神,经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所在区县(市)初审上报,市经信委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采用竞争性分配的资金,由市经信委与获得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及预期目标等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和竞争性分配标准下达资金,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按照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并在次年3月底前,将竞争性分配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排到具体项目。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按照年度明确的支持重点、本办法等规定要求,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开展项目审核,在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

  (三)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正在实施或“一事一议”的项目,需分期拨付补助资金的,须在首期资金拨付前,由市经信委、项目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项目实施企业签订三方责任书;项目完成后,须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根据验收情况,清算和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四)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工信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不得将市级专项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工作经费;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安排一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或多头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工信专项资金试点示范和重点资助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工信专项资金,确保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的落实到位,对资金由市及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的,应做好落实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一)市经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工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工信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工信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将分配给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的工信专项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区、县(市)及开发区,视情况扣减下年度工信专项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工信专项资金直至收回已安排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国家、省财政下达杭州市本级财政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上级文件未明确具体使用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工信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实施期为3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工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