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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11-16 关注  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

  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南科协〔2018〕11号

  2018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科普工作开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科普教育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 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由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认定命名。区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对象在全区范围具有较强的科普教育功能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自愿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包括: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历史文物文化博物场馆;

  (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

  (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和生态环境示范园区;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

  (五)科技型企业;

  (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机构;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的作用;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适合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年均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场馆一次性接待能力在50人以上,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人次;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五)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4次;

  (六)配备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七)愿意接受区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 申请认定

  (一)申报单位须经所在镇(街)科协(经促局)或所属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二)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科普能力,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三)镇(街)科协(经促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情况和报告进行初审后,加具意见报区科协。

  第八条 评审办法

  (一)区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小组根据镇(街)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有关佐证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文字材料的初审,并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确定建议名单。

  (三)区科协对建议名单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协向社会公布。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自动认定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

  (六)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三年复审一次,复审时提交的资料和程序与初审认定的要求一致。

  第九条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十条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像片、宣传册、网站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积极承担科普项目和各项任务,大力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及省、市、区各级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接受区科协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科协部门的业务指导。每年12月向区科协报送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区科协将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的政策调研、业务指导和总结,向社会宣传和推广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经验,并根据科普基地建设情况择优向市科协推荐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区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和指导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协将撤销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接受区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五)连续两年对外开放时间未达到要求,经整改仍无法达到的;

  (六)复审不通过的。

  第十六条 被撤销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将通报上级有关部门;若当年获得奖励专项资金的,需在被撤销之日起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全额退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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