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5-14 关注  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8 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必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 10 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块链是指是一种在对等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区块链产业是指从事以区块链技术为特征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企业或机构除外)。

  (一)本办法中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条件如下:

  1. 业务方向涉及区块链产业领域,具备独立区块链研发或经营场地,并实际开展区块链研发或应用项目。

  2. 区块链研发或平台运营团队技术成员不少于 3 人,且提供不少于 3 个月的社保证明。

  3. 新增并经区税务主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自筹研发费投入不低于 50 万元用于区块链产业领域。

  4. 拥有与区块链技术有关联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及核心技术。

  (二)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 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 公司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新增并经区税务主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自筹研发费投入);

  4. 技术人才的学历学位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等;

  5. 场地租赁合同;

  6. 区块链研发或应用项目证明材料;

  7. 区块链技术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证明材料;

  8. 承诺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人才为金融、信用、数学、加密或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并承诺在目前工作单位从事一年以上区块链的研发、测试、运营维护等技术性工作,定期参加区经信主管部门合作共建的区块链培训机构的学习交流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中区块链创新基地包含专业型的区块链众创空间、区块链孵化器、区块链开源社区和区块链总部经济区等。

  (一)认定条件如下:

  1. 区块链创新基地定向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区块链大厦定向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区块链产业园定向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00 平方米。

  2. 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 6 人以上。

  3. 公司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公司区块链相关支出比例);

  4. 服务团队的学历学位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等;

  5. 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6. 承诺书。

  第六条 本办法中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是指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登记地在本区范围内仅限于区块链领域,服务于区块链企业或用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其他行业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团队成员 6 人以上。

  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认定工作,认定后报请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三)行业协会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行业协会区块链相关支出比例);

  (四)服务团队的学历学位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等,以及协会负责人简历;

  (五)协会章程、发起单位清单及简介、协会成员清单及简介;

  (六)自协会成立起所组织或承办的区块链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活动经费相关凭证;

  (七)承诺书。

  第七条 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考评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接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考评的方式。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服务满意率等。

  (二)考评结果报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经信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并于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下次补贴申请资格。

  第八条 与区政府、管委会,或区经信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共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按协议执行。

 

  第三章 培育奖励

  第九条对新设立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给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和技术人才引进补助,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新注册或区外迁入),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设立时间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0%予以奖励,追加实缴注册资本时可按当次增加实缴注册资本的 10%予以奖励,累计奖励次数不超过 3 次,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三)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200 万元以上,且新增技术人员 3 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四)同一家企业或机构不得通过重新设立而重复申请培育奖励,也不得通过恶意分拆注册多家企业或机构而分别申请培育奖励。

  (五)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3. 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证明文件;

  5. 承诺书;

  6. 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条对登记在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给予活动经费补贴,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中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的是指登记地址在本区,为本区区块链企业提供区块链领域的技术研发、政策建议、标准规范、应用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创业孵化等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二)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每年 100 万元、60 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活动经费开支范围为:协会工作人员经费、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应提交以下材料:

  2. 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 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认定证明文件;

  4. 公司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公司区块链相关支出比例);

  5. 服务团队的学历学位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等,以及协会负责人简历;

  6. 自协会成立起所组织或承办的区块链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活动经费相关凭证;

  7. 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8. 承诺书。

  第十一条 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行业协会,入驻本区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和装修费用补贴:

  (一)新注册或区外迁入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行业协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按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最高 5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累计每年最高 60 万元;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 50 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二)申请单位须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半年,补贴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内。

  (三)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办公用房应充分使用,不应长期空置或用于与区块链无关的事务。实质审核部门负责实地核查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行业协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四)装修补贴以装修发票、装修合同为准。装修补贴按照每平方米实际装修费用的 30%、最高 1000 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行业协会最高补贴 100 万元。

  (五)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3. 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行业协会的认定证明文件;

  4. 所入驻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证明文件;

  5. 场地证明: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办公照片;

  6. 当年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7. 装修合同、装修后照片,以及装修费用发票;

  8. 承诺书。

 

  第四章 成长奖励

  第十二条扶持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发展,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一)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营业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且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00%以上(当年新注册或区外迁入营业收入达到200 万元视同满足条件),同时满足新增引进技术人员 5 人以上,可给予当年 50 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二)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年度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或机构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则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三)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 万元、2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 500 万元。

  (四)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5.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审计报告原件(须体现区块链业务营业收入占比)、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只需提供当年度公司对应材料);

  6. 承诺书。

  第十三条扶持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申请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方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对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二)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 当年度公司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新增并经区税务主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自筹研发费投入)、完税证明;

  5.培育入库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 承诺书。

  第十四条鼓励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由区金融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500 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该奖励可分阶段或一次性享受。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 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4.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5. 企业与证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6. 承诺书。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分阶段给予奖励:

  1. 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可给予第一阶段奖励 50 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办理股改(如有)或成立注册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

  (2)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的有关证明(如广东省证监局关于企业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的公示,或相关同等效力文件)。

  2. 企业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第二阶段奖励 100 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

  3.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第三阶段奖励350 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四)区外企业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方可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 500 万。

  (五)区内企业通过区外借壳等方式实现境内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方可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 500 万。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有关证券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收购上市壳企业的文件;

  2. 资产重组后的上市企业证明文件及迁入本区的证明文件。

  (六)境外上市企业,在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扶持资金后,可配套奖励 500 万元,超过部分不予配套。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外文版本的文件需提供中外文对照版):

  1. 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2. 企业招股说明书,以及企业募集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3. 利用红筹等方式上市的企业还需提供境内外企业资产重组情况及区内经营主体企业审计报告等文件;

  4. 企业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补贴的相关证明。

  (七)对新入驻区内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奖励 500 万元,企业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上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上市企业迁入本区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鼓励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新三板”挂牌,由区金融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或区外新入驻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其中新三板基础层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4.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5.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辅导推荐和相关服务的协议;

  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批文,以及股票公开转让公告等证明文件;

  7. 企业公开转让说明书;

  8. 承诺书。

 

  第五章 平台奖励

  第十六条对省级以上认定的公共平台,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公共平台是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为企业提供区块链相关交易、检测、数据、存储等专业性的公共服务。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资质,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省级以上平台奖励由区级相应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兑现,符合条件的公共平台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运营主体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当年度公司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公司区块链相关支出比例)、完税证明;

  4. 公共平台立项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5. 获得认定批准的文件及资质证明;

  6. 服务团队的学历学位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等;

  7. 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8. 承诺书。

  第十七条对市级以上认定的创新平台,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创新平台是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为区块链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资质的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二)创新平台认定须经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应提交以下材料:

  2. 营业执照;

  4. 创新平台立项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8. 承诺书。

  第十八条对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应经市级以上经信或科技主管部门正式批文公示,其运营单位应落户在本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资质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的奖励。

  (二)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引进 5 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按每引进 1 家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引进的企业不能重复核算,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须与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签订孵化协议并确定引进关系后,方可申请本条奖励。符合条件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应提交以下材料:

  2. 运营主体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 运营主体当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公司区块链相关支出比例)、完税证明;

  4. 获得认定批准的文件及资质证明;

  5. 引进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

  7. 与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及其项目、团队资料(申请引进奖励单位提交);

  8. 承诺书。

  第十九条支持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参与区块链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运营管理机构运营补贴:

  (一)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3 年运营补贴,按机构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 10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分别补贴 60 万元、80 万元、100万元。运营补贴主要用于运营管理人员费用、活动组织费、宣传费;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运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包含各项申请条件的说明,成立以来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服务团队名册、孵化项目/企业名录及证明材料);

  3. 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证明文件;

  4. 当年度公司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公司区块链相关支出比例)、完税证明;

  5. 服务团队的学历学位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等;

  6. 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7. 承诺书;

  8. 其他相关运营经费证明材料。

 

  第六章 应用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区块链+应用场景落地,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场景范围及领域、申报流程及要求、资助方式及标准等),并报请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区经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应用示范专项计划,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

  (二)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每年度区块链应用项目,建立区块链应用项目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区块链应用示范项目,遴选结果经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区经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应用示范项目,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每个示范项目最高支持 300 万元。

 

  第七章 技术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或机构参与主导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参与主导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在正式发布的标准(规范)中位于起草单位前三名的,注册地为本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按本政策执行“一标准一奖励”。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 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 企业或机构标准(规范)立项材料;

  4. 已发布的由企业牵头起草或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地方(省、市)标准;

  5. 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区块链项目,由上级资金下达主管部门对口的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一)同一项目(含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最多获得一次配套资金;获得多级立项资助资金的,按单项获得立项资助资金的最高金额进行资金配套。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区块链项目及奖励,分别按照资助或奖励金额的 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三)申请区块链项目配套的企业应为区块链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区块链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申请本区的区块链项目配套资助。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项目申报书;

  4. 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责任书);

  5. 项目立项批文、上级下达奖励资金的有关文件;

  6. 承诺书;

  7. 项目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条银行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补贴兑现工作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应在银行贷款满一个完整年度(即 12 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申请前一年度的贷款贴息,按照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的 100%进行补贴,其中担保费用补贴限区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为 50万元,补贴期限为 3 年。具体按区金融主管部门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区块链企业的奖励,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具体按区金融主管部门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九章 活动补贴

  第二十五条鼓励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区块链研讨会、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本条奖励中的国际级、国家级活动补贴的发放额度最高为 100 万元。

  (二)承办主体为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活动举办地点须在本区。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在活动开始前 30 个工作日提交活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或会议主题的说明、主办及协办单位介绍、邀请函等材料)及经费预算,并填写申请表。由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活动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须提供相关会议材料,申请单位提交相关会议材料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区政府、管委会上会审议,审议后方可申请活动补贴。

  2.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 活动方案、经费预算表、申请表等;

  4. 经费凭证、活动照片(10 张以上)、签到表、文字资料、媒体报道等材料;

  5. 承诺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落户是指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

  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于达到扶持要求的扶持年度的 10 月 31 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经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本区经信、招商、科技、商务、金融、市场监督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政研室负责统筹。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人才引进补助除外)应用于企业或机构的扩大生产、科技创新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企业注册地址在 10 年内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本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12 月8 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