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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类别:
(一)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如: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在政务、社会、商务、司法等领域的信用平台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融合互通,促进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与共享。
(二)信用信息应用推广,如: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用分类评价研究,制定标准规范,搭建各类应用支撑载体,形成行业领域的信用典型应用,推动信用信息与“一网通办”融合促进。
(三)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如: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开发信用风控模型、评估技术、服务产品及运行模式,参与行业信用监管。
(四)信用建设环境优化,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监测评估和专项研究项目;各类信用宣传培训、示范创建等活动;专项资金项目评估、验收等。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主管部门)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
第二条第(一)、(二)、(三)类属于无偿资助类,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或总费用的50%,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项目审核管理按照第五至九条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条第(四)类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类,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且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政策规划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实施的年度目标和重点支持方向,报经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须加盖公章);
3.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合同协议、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须加盖公章);
6.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须加盖公章);
7.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对项目可行性及总投资额进行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结合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通过的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包括:第二条第(一)、(二)、(三)类项目中:新立项项目支持资金的80%部分、已完成验收评审项目支持资金的尾款部分;第二条第(四)类项目经费等。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四)各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协议内容。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项目协议书》的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闲置、挪用、滥用和套取资金。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协议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4.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查验的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协议书》有关内容及项目验收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
(三)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1.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对项目实施产生实际影响;
2.主要实施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3.项目实施期延期6个月以上且不满2年的;
4.总投资额调减20%及以上;
5.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相应调减的,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调减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执行。
(四)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撤销:
1.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2.因项目单位原因,项目实施期届满超过2年尚未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的;
3.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执行。
(五)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管理,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管理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于监督、审计和监管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二)对于专项资金管理、申报、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诚信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对国家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取消申报资格;建立项目单位信用档案,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原《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用〔2016〕387号)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