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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0万政策资金,坪山区30类资助项目申报

发表于:2019-04-17 关注 

关于坪山区2019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4月22日-5月25日


资助金额:5000万元


一、项目类别


(一)招商引资类—先进制造业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先进制造业范围包括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的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制造业。

  

(1)世界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世界五百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下同)。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中国五百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下同)。

  

(2)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3)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属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

 

(二)招商引资类—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符合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专业服务业、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2)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3)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建成或落户坪山区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奖励。

 

(三)招商引资类—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

  

(2)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连锁50强”企业的分店,其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开业一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100-500平方米、500-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30万、50万元资助。

  

(3)对新开设的面积1万-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开业一年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300万元奖励。

  

(4)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坪山区新开设社区连锁超市的,以及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签订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经营满一年后,按照在坪山区新开设或投资建设的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500以上平方米),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资助。

  

(5)在坪山区开设“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实际经营面积20-200平方米、200-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100万元资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100万元。

 

(四)招商引资类—用地用房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给予资助。

  

(1)用地资助:

对在坪山区申请产业用地,属区重点产业项目的,适用深圳市或坪山区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用房资助:

a.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b.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至50亿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c.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坪山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d.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五)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1)经审核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认定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 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3)在坪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两年合计最高500万元租金资助。

  

(六)提升产业类—培育骨干企业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1)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a.产值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b.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c.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3)设立特殊贡献奖。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

 

(七)提升产业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扶持符合坪山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1)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的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行业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对已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计划的各类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项目,按市级资助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奖励。

  

(八)激发企业活力类—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坪山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按照《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对申报年度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给予相关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对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的企业,按通过验收的不同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验收档次的界定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在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5)对获得三类以上(含三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IATF16949)且申报单位在申报资助年度内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6)对获得的市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按照1、2、3级证书级别,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奖励。

  

同一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九)激发企业活力类—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政策内容:

  

(1)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a.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其中,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最高再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b.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c.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2)对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机器换人”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按照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3)采取事后直接资助,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利息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缺乏独立购置设备能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