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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动我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省内企业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经信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认定范围为:
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新技术装备。
重大关键成套装备,高端电子通信成套设备,纺织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冶金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电工电器设备、环保技术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和港口机械、高端医疗设备、数控机床,智能农机装备、高技术船舶以及其他重点机械装备。
第五条申请认定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生产企业应当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境内依法纳税,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成套装备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格在50万元以上。
(二)研制生产企业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获得装备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该装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装备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装备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可向省直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省直主管单位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申请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报书(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依法应取得特殊行业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提供相应证明。
(四)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五)产品查新要点。
(六)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个人推荐函。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个人推荐函。
(七)如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可以提供。涉及多个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
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
同或协议。
第九条省经信委根据企业提交的查新要点,委托查新机构出具产品查新报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查验。对拟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发布《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名单》。对不予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由省经信委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给申请认定的企业。
第四章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条经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生产企业按照经信、财政部门每年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从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对经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经信、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分别结合职能协调推动技术装备在我省的首台(套)应用,优先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列入国家有关专项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研制生产企业要接受各级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研制生产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补助资金行为的,撤消首台(套)认定,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省经信委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如泄漏认定装备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研制生产企业的科技成果,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认定参照本细则实施,补助标准依旧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的九条措施》(闽政〔2015〕36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经信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扶持首台(套)产品研制和应用。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原《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闽经信技术〔2014〕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