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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鹏办规〔2019〕7号
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各办事处: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深发〔2012〕14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新区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技术创新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予以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二)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予以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上一年度新认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对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后又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追加一次性资金支持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四)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给予支持。
1.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支持。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或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国/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万元/国/项。
通过PCT途径申请的获得授权的,对同一专利额外给予每项一万元的扶持,同一专利仅支持一次。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外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实施国内专利支持。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发明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权的按照国内专利支持标准执行。
(五)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对贯彻推行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机构取得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支持。
(六)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予以市级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
(七)对上一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资助。
(八)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通过年审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新区企业或户籍人口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支持。每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九)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单位,给予案件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通过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对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不超过贷款本金4%的中介费用(包括担保费、评估费)的50%,给予最高12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支持。
(十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未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为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3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国家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引导鼓励创新创业,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十三)科技人员自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来新区创办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并经营一年以上形成产业化规模(产品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十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果转化,加快实现产业化,对注册成立未满5年(按自然年度计算)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入库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2%的产业化支持,每年资助额最高20万元。
(十五)积极引进高端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对新区范围内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团队项目、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对未入选上级创新科研团队项目,但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且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可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扶持。
(十六)支持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对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相关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七)鼓励医疗卫生、教育、环保、安全机构积极开展人口、计生、公共健康保障、教育、环境科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领域科研攻关项目,支持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应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对医疗卫生、教育、环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科研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十八)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创建新区海洋文化、海洋生态环保等应用示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且在新区连续开展两年以上的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相关的实际支出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
(十九)鼓励各类机构建设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1.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年租金50%资助,第二年予以年租金30%资助,每年最高20万元。
(二十)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在新区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建设费用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二十一)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大鹏新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一次性给予创客实验室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最高20万元。
(二十二)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大鹏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活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活动相关实际支出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活动按扣除已获资助费用后所剩余费用的50%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三)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博士、硕士或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人员在大鹏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可给予企业创办两年内每年最高20万元的创业支持。
(二十四)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按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十五)鼓励优秀企业作为导师企业,为初创型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三年的一对一导师引导,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导师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创新载体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二十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一次性给予上级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七)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加强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辅导和专业顾问服务,吸引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根据在孵企业数量,对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按1家企业每年1万元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多计算3年,支持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八)在生命科学产业园、海洋生物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优良的研发办公、科学实验场地,建立优质高效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项目入驻园区,可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实际租金的50%,最高25万元的孵化场地租金支持。
(二十九)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未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给予租金支持。在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前,将租金价格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的30%-70%,每年最高50万元的租金支持。
(三十)鼓励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申请进入市科技部门建设的服务机构库,对申请入库并开展创新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按每服务1家企业予以1万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十一)多层次引入创新资源,壮大源头创新力量。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研发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十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设立了研发机构且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的3%,最高100万元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三十三)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设立的,在市资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十四)支持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新区企业或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实际发生交流活动相关合理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相关单位成立产业联盟,对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交流活动相关合理费用的50%资金支持,最高2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十五)对获得下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团体)所在的单位进行适当的奖励。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每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此类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六)鼓励新区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组织科普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四、附则
(三十七)本措施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支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三十八)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放、监督、验收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9〕6号)的规定。评审规则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管理办法》(深鹏经服规〔2017〕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本措施第十五、十九项第一款、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三项措施按《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第二、八、十五、十八、十九项措施的规定执行,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十九)本措施第一、二、十三、十六、十七、二十三、三十一项,具体支持额度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产业发展资金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拟定后报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确定;第十五、十八、二十、三十三项,具体支持额度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资金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确定。
(四十)本措施自2019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5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生效前已经申报,但尚未审核完成的,适用本措施。本措施生效后,已完成资金发放的项目,按原措施执行。本措施所指引的文件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文件法规科2019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