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穗天市监规字〔2020〕1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区标准化战略实施,资助我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表现优异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区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天河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辖区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导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等工作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在天河区依法登记设立、依法纳税、依法纳入统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除外),积极参与天河区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标准化研究项目,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进行项目公示、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开展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三章 使用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鼓励先进标准与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的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我区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我区科技创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四)有利于率先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境、技术、劳工等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及额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的,按相应类别一次性资助30万、15万、10万、5万元;
(二)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1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10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3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20万元,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1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5万元;
(四)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AAAAA级确认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每项资助5000元;
(六)承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研究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天河区级标准化资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五位的起草单位为本办法所称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申报相关事宜,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要求申报单位补足材料,申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足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现场核查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
3.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
4.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现场核查原件,需提供复印件);
5.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本;
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申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3.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申报:示范(试点)建设批准立项文件、建设方案及验收材料;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5.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并获得AAAA、AAAAA级的项目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6.标准化研究项目申报: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2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
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时限以标准发布之日起算;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申请时限以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之日起算;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申请时限以项目验收评定之日起算;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的申请时限以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签发之日起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申请时限以采标证书批准之日起算;标准化研究项目的申请时限以项目下达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
(二)申报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三)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同时符合同一项目资助申报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协商,推选申报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将申报单位、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等通过天河区门户网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栏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异议的,应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
公示期满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有关资料和公示情况对资助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后,按程序对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集中拨付。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资助的方式。由区财政部门对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区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资金绩效自评,获资助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执行受资助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资助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市监联规〔2018〕3号)同时废止。